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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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党支部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党支部必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季度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向机关党委报告工作制度、党员向组织汇报工作制度、入党积极分子及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报告制度等。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和会议均应按要求记录在市直机关党工委下发的《党支部工作手册》中。
十二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本支部的工作负责。支部书记要与各处室负责人密切配合,推动“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落实。支部委员要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执行支部大会和支委会的决议。
三章 责任考核
十三条 机关党委负责对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终进行工作总结。
十四条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终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处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十五条校委成员、机关党委委员、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执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的监督和评议。
十六条 机关党委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四章 责任追究
十七条 违反二章《责任内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党员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履行责任制不积极,致使本部门队伍建设中发生重大问题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党纪处分;
(二)党员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报或隐瞒、敷衍,视情况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党纪处分;
(三)职能部门人员在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中,有重大失误和错误导向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四)党支部有党员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受到党纪处分的,终不得参加先进党组织的评比,责任人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
十八条 实施党建工作责任制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责任制的圆满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