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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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十六条 对违章社团的相关负责人免除其在社团中的一切职务,并向其所在院系及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另行处理。

五、附 则

十七条 各个社团的财务制度必须以本制度为指导,但可以有自己的特殊规定。

十八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宜由社团联合会协调解决。

二十条 本制度至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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