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政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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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 行政印章原则上必须在保管印章的办公室内使用,确需在外使用的,印章专管员必须在场,确保不失控。
十四条 严禁在空白纸张或凭证上预先加盖行政印章。
十五条 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套印行政印章,因由两人(其中一人必须是印章专管员)到现场监管使用。印章使用完毕,立即归行保管。
十六条 本行行政印章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或“密码钥匙分管”,钥匙(密码)要分管分用。人离章收、入柜上锁,双人开锁。岗位调整时必须及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都要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分别签字。
十七条 行领导的公用名章,经本人授权后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使用。
十八条 行政印章使用登记簿按装订,交由本行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五章 检查与监督
十九条 支行要将行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稽核检查和业务检查范围,稽核、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用印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有权审批人及印章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及印章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切实防范风险,杜绝案件事故。
六章 附则
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
二○○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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