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网络管理和使用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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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 入网单位应统一向计算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减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计算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私自乱设或盗用他人ip地址。为保证统计网的正常运行,局计算中心有权切断乱设ip地址的网络连接。
五章 信息资源
十四条 市局各科室、城调队、企调队,县(市)、区统计局同承担统计信息网站的建设。局内网站栏目设置应能够反映本科室的主要工作及成果,主要包括科室基本情况、工作目标、工作动态、统计资料、统计信息、统计报告、情况反映等。要在月报、季报、报上报省局的次日,及时更新网。综合数据一般都应上网,各网站上网的内容应由主管领导批准。
十五条 各部门都应充分重视统计网络信息建设工作,投入必要的力量。科室网站建设情况要纳入各科室度工作目标,不定期进行演示评比。
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统计网上设立专门的网络游戏或纯娱乐性以及与国家法律相悖的内容。不得链接色情、反动网站,不得存储传送违法违规内容,一经发现,局计算中心有权将其从统计网上或单机上删除,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章 网络安全及处理
十七条 接入统计网的部门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法律、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
十八条 各部门领导要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局计算中心和入网部门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十九条 严禁在ftp上传输与统计工作无关的信息;严禁在计算机上玩游戏,特别是网络游戏。计算中心有权删除全局各单位计算机中的游戏软件。严禁私自允许非本局工作人员上网,以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二十条 严禁各种损毁和破坏统计网的行为。对于故意损坏网络设备、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私自与外单位联网、私自发展局外用户和链接、存储色情、反动网站内容以及泄露国家机密的,局计算中心有权要求各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同查处,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计算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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