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章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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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章管理办法
十七条使用行政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五章附则

十八条 各部门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九条 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基建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条本办法自XX月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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