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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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条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可以进行度评比奖励或按项目一次性奖励,有关经费,由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和效能监察取得的经济成果提出意见,报行政办公会研究审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建议或直接予以奖励:
、工作勤奋,管理有方,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忠实履行职责,对挽回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维护企业利益有突出贡献的;
、开展效能监察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效能监察经验成果在省部级单位采用或推广的;
、在效能监察中主动挖掘案源,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有显著成绩的;
、在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对改进企业管理,增加经济效益有突出贡献的;
、主动举报或反映线索,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挽回经济损失有贡献的;
、其他需要奖励的行为。
二十五条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阻挠、干扰监察部门正常履行职责的;
、打击报复监察干部或包庇袒护被监察对象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效能监察建议的;
、其他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
在效能监察中,发现对有关人员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将材料移送同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
七章监察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二十六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职责:
、负责选题立项,或提出立项建议;
、负责制订效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的实施;
、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负责总结、推广监察对象的典型实践和管理经验。
二十七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权限:
、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合同、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有权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停止涉嫌损害国家、企业、职工
合法利益的行为;
、有权建议暂停涉嫌违纪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有权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或作出相应决定。
八章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八条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
一、对批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批评或处罚的监察部门或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直至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日内向发出文书的监察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监察文书的效力;
三、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部门或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
四、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承办人员回避;
五、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行为。
二十九条监察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不得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二、积极采纳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认真执行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
九章附则
三十条本细则所述“较大经济损失”为万元至万元;“重大经济损失”为万元至万元;“巨大经济损失”为万元以上。
三十一条不可预见是指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事件。
三十二条对本细则中的行为性错误、未规定错误处分起点的结果性错误,不依照或参照违纪数额。
三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监察局。
三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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