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联创工作规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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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党委组织部门开具中国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注明党员的具体去向和所担负的职务、姓名、性别,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以及最后一次交纳党费的月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联接部应加盖骑缝章,统一编号,并注明介绍信的有效期限。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个月。
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由本人亲自或由党组织派人办理手续,不得委托他人特别是非党员代办。党员在接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要妥善保管,也可以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党员要在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的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手续。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接转手续,介绍信就自行作废。对于无正当理由,个月不转组织关系,不参加党员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应按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丢失,要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新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把这支队伍管好,管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三至六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二、党员短期外出三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三、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四、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五、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六、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七、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