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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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
在发函交办时,对省、市交办函和市、局级领导批示件,应及时报领导签发,以转字号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交办。各单位、部门应按“三签字”要求办理并填写《结案回告表》,一式三份向本局书面回告办理结果。对省厅、市信访办交办函和市、局领导批示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厅、市局级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转送
对其它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实行转送,原则上每月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转送。
、批报
()需呈报局主要领导,经分管领导阅审后,报局主要领导阅批。
()对省厅、市信访办交办函,由分管领导阅审后,报主要领导。对紧急的信访事项用口头或电话形式速报主要领导。
、结案材料审核把关
对发函交办、转送件按照“谁签发、谁审核、谁负责”,严格审核把关。审核时,要做到“七看”:一看对上访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调查核实情况是否清楚、准确;二看引用法律政策是否正确;三看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四看处理意见是否落实;五看上访人对处理意见是否满意,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未解决或不能解决的,是否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六看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是否到位;七看《回告表》的填写及其应附报的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凡不符合“七看”之一的应退回重新办理。
、对跨部门或单位应由我办协调解决的上访问题,由我办报经分管或主要领导同意后,请有关部门或单位派人参加协调处理,并跟踪督办落实。
(四)督察督办
需督察督办的信访事项,按照《xx市信访办督察督办工作规则(试行)》进行办理。
对交办、转送的上访事项,承办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明显违法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又不自行纠正的,办理的信访事项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时限报结果又没有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并经签发人同意的,我办先按职责分工进行督察督办。难以督办的重大来访事项,应及时报本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阅批。
四、来访告知
(一)告知范围
、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阐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情况复杂的来访问题,经有关领导批准,按《信访条例》规定延长办理期限的,告知来访人延期理由。
、对来访人再次来访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告知来访人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情况。

、来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来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告知来访人不再受理。
(二)告知方式
视其来访内容和来访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口头、电话或者书面告知。书面告知只出具一次。
接访文稿编写的基本要求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文字精练,篇幅简短,措词用字规范;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简称要规范;结广次序数用法符合规定。
六、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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