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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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考核
一条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中、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个月。试用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抑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进行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之参考。
(三)中考核:
于每月底举行,但经决议认为无必要时可予取消中考核。
(四)终考核:
.员工于每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之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报送复审。
二条考核度为自月日起至月日止。
三条有下列情况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四条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之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五条本公司员工中、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六条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等级。
七条中、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准,程序另定。
八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案,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九条中、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中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天以上者;
(三)本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十条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的终奖金:
.嘉奖一次加发终奖金%;
.记功一次加发终奖金%;
.记大功一次加发终资金%;
.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终奖金:
.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规定满一星期者,减发%,满三星期者,减发%,满三星期者减发%;
.记过一次减发%;
.记大过一次减发%;
.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达次数依次类推,减发终奖金。
十一条任职未满者,其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十三、奖惩
一条本公司员工之奖劢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