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工作规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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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工作规则

十二、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会议审议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要备有综合部门、政策咨询部门的意见,要准备两个以上的比较方案,供会议决策。一般情况下,会议中间不得插入没有准备的议题,不审议不按办文程序办理的议题。凡区长、副区长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需要召开全区性会议,应当提前天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原则上不邀请区长、副区长出席,不邀请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十四、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十五、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十六、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十七、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

十八、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十九、尽量减少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各种局部的表彰会、庆祝会、纪念会、茶话会和开工典礼、展览剪彩、参观慰问、迎送宾客和宴请陪餐等礼仪性活动。各部门邀请参加这类活动的通知、函件和请柬,一律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二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好自身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十一、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人民政府内

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必须事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二十二、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离区外出,应事先报告区长,并把离区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办法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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