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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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增强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广大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效率、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执法形象,结合我院队伍建设的实际,经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请假办法及批准权限:工作人员请假不满一天者须经所属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者,经所属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者须经院长批准。庭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请事假一天(含一天)以上者,要有书面请假条,批准人在假条上签字有效,假条交政工科记录考勤。
、请三天(含三天)以上病假要有医院病假证明,否则不予准假。
、请假者应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假后补办手续。
、所有请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假期,不得无故超假。请假人员到岗后,应向原批准领导销假。
、不按规定考勤的庭室,取消其评先资格;事假超过天,病假超过天,旷工超过天,迟到、早退超过次的个人,取消全评先资格;事假超过天,病假超过天,旷工超天,迟到、早退超过次者,不得参加度考核(法定假期除外),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天,或者一内累计越过天的,予以辞退。
、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二○○三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