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花卉协会章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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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兼任分会会长;
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县财政资助;
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㈢会员的会费;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十三条 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