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高考猫

现在养狗需要办什么证,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很多人一直在咨询相关问题,为了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概括为:养狗要登记,定期种疫苗,不养禁养犬,犬只不遗弃,遛狗牵狗绳,主动避他人,狗便要清理,伤人要担责。高考猫梳理了赣州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大家答疑解惑。

赣州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一、赣州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为规范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效预防犬类伤人、扰民等治安问题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文明卫生的城市形象,切实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江西省犬类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犬类管理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犬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场馆等公共场所。

三、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为犬只戴防护口罩,并及时清除犬粪,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四、对城区内无主的流浪犬一律收容处理,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疯狗、伤人狂犬坚决予以捕杀。

五、公安机关将组织民警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查处,并对违规养犬者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01

赣州经开区

关于规范犬类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效预防犬类伤人、扰民等治安问题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文明卫生的城市形象,切实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江西省犬类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犬类管理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犬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场馆等公共场所。

三、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为犬只戴防护口罩,并及时清除犬粪,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四、对城区内无主的流浪犬一律收容处理,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疯狗、伤人狂犬坚决予以捕杀。

五、公安机关将组织民警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查处,并对违规养犬者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赣州市城管局开发区分局

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2021年8月30日

02

南康区

关于加强犬只管理及

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会,维护社会环境和公共秩序,减少因养犬引发的犬扰民、犬伤人等案件,现就加强我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

二、饲养犬只采用圈养的方式,并尽量减少犬只噪音,定期为犬只注射疫苗。犬只外出时请用绳索牵好,并为其戴上口罩,以免他人受到惊吓或犬只伤人。带废纸、粪袋,及时做好犬只排泄物的清洁工作,请勿放任犬只于公共场所排泄。如在苑区内发现有流浪狗,将其捕捉处理,并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

三、市区犬类管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负责对违规养犬的处理及捕杀流浪犬、狂犬等犬管工作。农牧、城管、卫计、环保、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四、在人流密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违规饲养将对犬只予以收容,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公园、河道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携犬外出,应当对犬只采取约束措施(牵引绳)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定期按时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从事犬只的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

五、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卫生医疗机构诊治,并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对违规养犬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扰乱养犬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环境卫生,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对街面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各单位要对辖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存在安会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视为无主犬一律予以收容。必要时,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七、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批评、劝阻,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蓉江派出所 0797-6612745

金鸡派出所 0797-6632897

工业园区派出所 0797-6636289

南水派出所 0797-6630110

区城市管理局 0797-6795110

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

2021年9月1日

03

大余县

关于开展流浪犬专项整治行动

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推进流浪犬整治工作力度,现就规范养犬行为和开展流浪犬专项整治行动通告如下:

一、大余县城区养犬人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栓养,不得放养、散养。

二、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犬只出户遛犬时,犬只必须拴系犬绳(链);

(二)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

(三)有效制止犬只追咬、持续吠叫等攻击他人的行为。

三、凡犬只出户未束犬绳(链)的一律视为无主犬,无主犬、流浪犬一律予以捕灭。

四、鼓励市民向公安110、城管12319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

五、2021年9月1日起,城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将联合开展流浪犬集中整治行动,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此次整治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阻碍、干扰流浪犬治理工作的,公安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大余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

二、赣州养狗证办理流程材料

一、办理《赣州市赣县区宠物狂犬病免疫证》

到赣州市赣县区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办理、取得《赣州市赣县区宠物狂犬病免疫证》。

赣州市赣县区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

赣县区汪佳汪宠物店:李先生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孝本路16号1栋10号(滨江花城三期)

二、登记(申请),可选择线上登记或现场登记

(一)线上登记(申请)市民(养犬人)在关注赣县公安微信公众号后,在菜单名称点击赣县养犬,进入后按提示填写并上传相关资料后,即完成登记(申请)。

(二)现场登记(申请)在居住地所在居(村)委会或代办点提供以下资料:

个人提供:1.个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2.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3.赣州市赣县区犬类免疫证;4.犬只全身照片(四肢站立,侧身,回头能看见犬只双眼)。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和服务犬相关专业训练资料照片。

单位提供: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2.养犬用途说明;3.养犬的安全管理制度;4.专职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5.赣州市赣县区犬类免疫证。

三、审核、制证,领取证件和犬牌

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对申报(上传)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制作《养犬登记证》和犬牌,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在“赣县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制证信息,养犬人到居住地所在居(村)委会领取。

四、年审服务

养犬登记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一审,有效期届满继续养犬的,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年审业务。办理方式为现场或线上办理,提供以下资料:1、养犬登记号牌。2、连续有效的《赣州市赣县区犬类免疫证》(免疫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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