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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属重点企业效绩评价培训班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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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属重点企业效绩评价培训班上的讲话 国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是评价国有企业效益好坏和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全新、系统、科学的考评体系。建立国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是*逐步完善、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解决出资人缺位问题。出资人到位,首先就要关心和维护出资人的权益。但是出资人的权益体现在哪些方面,用什么样的指标来衡量出资人的权益,这需要有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否则,即使实现了出资人到位,也不能很好地来维护出资者的权益。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我省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实现“五个到位”。具体来说,一个到位是出资人到位,二个到位是多元的投资主体到位,三个到位是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到位,四个到位是“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最后一个到位就是科学的效绩评价体系到位。这不仅是根据*实际提出的,而且也符合中央精神。“五个到位”是相辅相成的,是一个有机系统,缺一不可。前四个到位是深化国企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但最终成效要通过企业的效绩评价体系来评价和检验。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等部委联合颁布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以及《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此后财政部又先后发布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等相关制度,这标志着适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体系已经开始形成。近两,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在宣传及应用新的效绩评价指标体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研究制定了效绩评价工作方案,并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较好效果。今天,又举办省直重点企业培训班,同研究效绩评价问题,这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和实现我省的跨越式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便于大家对培训内容能够很好地掌握,根据我对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的认识和理解,下面着重讲以下两个问题。   一、需要明确的几个概念

  一,关于财产。财产分两大类,一类叫财物,另一类叫财产权利。财物又分为有形物和无形物,有形物按现在的划分又叫动产和不动产。财产权利分为现实的财产权利和预期的财产权利。现实的财产权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债权,一类是产权。预期的财产权利主要是财产继承权。所以,对于财产我们要有一个新的认识。比如,我向别人借了元钱,我就取得了该笔钱的支配权,借我钱的人具体财产就没有了,而转化成为一种财产权利,即他拥有元钱的债权。同样,你到股票市场去买股票,这个时候你的财物就变成了一种财产权利,转换成了股权。这样就形成了一种财产权利。

  二,关于企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企业资产按照会计准则划分为六类,即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其中,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属于财物的范畴,长期投资里面的债权、股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利,而不是具体的财物。企业是一个法人组织,因此企业资产又称为法人财产。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拥有法人财产,经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才可以履行法人的权利,才有对外举债的权利。法人财产是履行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包括从银行举债获得的财产或者从其他债权人那里获得的财产,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财产。作为独立法人,不管企业是通过负债,还是从出资人那里取得的财产,都是法人财产。企业要偿还债务,是以企业的全部法人财产承担债务责任的。不能说这个设备是属于企业的,其他设备是不属于企业的,只是用来经营的。因此,我们现在经营的企业资产就是全部法人财产,企业要以全部法人财产

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必须清楚。

  三,关于企业资产的权属关系。企业的总资产等于所有者权益加负债,是资产负债表中的六类资产统计后的总和。企业资产的权属关系是一种按价值关系划分的关系,是当企业宣布终止的时候,法人的财产归属关系。从价值上来讲,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有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二是出资人。财产清算的顺序首先要保证债权人,剩余的部分才是出资人的。因此,出资人的权益是净资产部分,这同我们过去对企业资产权属关系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在实行《两则》之前的财务会计制度中,企业的全部资产都是属于国有资产。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是国家把国有资产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家仍然是具体财物的所有者。国家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企业是代理人,国家是被代理人,被代理人要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现在,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发生变化后,按照新的会计准则核算制度和资产负债关系,国家在国有企业里的财产权益是国家投资形成的净资产部分,而不是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这和传统的国有企业全部资产属于国家资产的概念大不一样。企业借债得自己还,不是国家替企业还。现在国家对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是以它投入到企业的资本为限。所以,企业中的资产不管是出资者投入的还是从债权人那里取得的,作为全部资产都有法人财产权。由于法人是可以解体、可以终止的,终止了最终财产就归债权人,归出资人,因此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控制支配权,不是最终所有权。

  四,关于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是以价值形态表现的出资者的一种权益,它不是一个具体的财物,而是覆盖企业全部资产的以价值量表示的属于国家的财产权益。企业资产虽不一定全是国有资产,但企业资产的损失也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国有企业过去有一种认识,就是留给企业的利润,是属于企业自有的,政府拿走的是属于国家的。现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明确了未分配利润属于所有者权益。企业的权利是依法独立支配法人财产的权利。当企业法人终止时,财产的归属是按照债权人、出资人来划分的,没有企业的财产。如果是国家独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剩下的全部是国家的;如果是合资企业,剩下的所有者权益是按照投资的比例分得的。所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不是过去的传统概念,它是以价值计量的一种财产权利。但是,企业的资产如果发生损失,会影响到国有资产的权益。一方面,资产减去负债等于所有者权益,如果资产损失了,所有者权益也就减少了。另一方面,企业负债如果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仍然要损失所有者权益。债权人虽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但拥有偿债优先权,企业终止了,财产的清算首先要还债权人,然后才是出资人。总之,总资产损失会影响到所有者权益,负债不当也会影响所有者的权益,也就是出资人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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