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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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

来自中纪委的消息说,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日前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奚晓明开除党籍处分;并由最高法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奚晓明开除公职处分;最高检依法对奚晓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有媒体从中纪委的上述通报中,注意到了描述奚晓明所犯错误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新鲜提法。还有媒体借此梳理了最近两年中纪委相关通报中不断出现的一些提法,比如“与他人通奸”、“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大肆进行利益交换、利益输送”、“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能人腐败”、“小官巨腐”、“吃里扒外”等等。这些词汇的出现和频现,既反映了中纪委查处违纪官员的维度,也反映了违纪官员的错误性质。

当然,具体到奚晓明本人,其之所以被调查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肯定不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这么简单。两个多月前,在奚晓明被调查的消息公布后,已有多家媒体指其涉嫌违法缪判案件,在多起有涉巨额财产争议的案件中,公然无视证据,无视法律界、法学界几乎众口一致的法规认知,强行通过对其所“关照”方有利的判决。实际上,也正是这些判决,尤其是其中轰动法律界、法学界的公然悖法、显失公正的判决,加速了奚晓明落马一刻的到来。

奚晓明落马了,奚晓明缪判的案件还没有被纠正。奚晓明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而涉嫌犯罪,并因此被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是,奚晓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造成的错案,却并非因其被调查、被绳之以法而能改变。改正这些错案等系列善后工作,显然已不是奚晓明所能。而中纪委通报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除了指明奚晓明涉嫌所犯罪行的性质外,实际上也指明了应该为奚晓明善后的主体机关。

官员腐败所得,实际上就是其违法的风险成本和利润。违法程度越甚,违法过程越明显,其行为的风险就越大,由此带来的利润也越高。从另一个角度看,官位越高,权力越大,其职务行为所及的影响面就越广。因此,善后由于奚晓明因腐败而违法行权缪判的案件,就不仅是恢复个案的公正,也是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树立法治信心,树立社会正义和公正的必须举措。

从一定意义上讲,挽回腐败官员造成的损失、纠正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结果、改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的案件,有时甚至比查处腐败官员本身还困难。腐败官员违规、违法行权,既是职务行为,就难免牵涉到职务过程的方方面面。因此,“挽回”、“纠正”和“改正”的过程,就又难免带出新的泥巴。

最近两年,人们多关注腐败官员落马的官阶、数量乃至腐败情节、落马过程,而对腐败官员造成损失的挽回、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的纠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案件的改正等结果注意不多。腐败官员落马,固然是反腐败的最大效益之一,但是,挽回腐败官员造成的损失、纠正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的结果、改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的案件,也同样是让公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反腐败成果。

【篇二: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

将枉法的判决作为指导性案例,指导今后的司法审判,其恶劣影响远非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所能“企及”的。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日前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据正义网报道,在奚晓明的系列腐败行为中,有一项颇为引人关注:案号为“(2011)民二终字第76号”的张新明案,虽然被法学界称为是一次“最荒唐的判决”,但在“学者型法官”奚晓明的运作下,此案居然成为指导性案例。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奚晓明利用手中权力,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干预司法,导致枉法裁判,本来就是“恶果超过十次犯罪”的行为,却又将枉法的判决作为指导性案例,指导今后的司法审判,其恶劣影响则远非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所能企及的。

我国不是实行判例制的国家,但是,依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最高法院的判决,特别是被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对各级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还是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尤其是,近年来不断推进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判例实际上已经成为法院适用法律的有益补充,对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然,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前提,是被选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是绝对经得起实践和法律检验的。这种判决在条件成熟时,其核心理念甚至可能成为法律或正式的司法解释。如果判决本身存在严重问题,还成为指导性案例,那么无疑会对案例指导制度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奚晓明使最荒唐判决变成指导性判例一事,首先让我们反思现行的指导性案例形成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一项判决成为指导性案例,主要由各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各业务审判单位推荐,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审查后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要求的,则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现行规定,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及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在指导性案例的形成中发挥了核心作用,但缺乏相应的公众参与、专家审查、案件相对人异议等程序。

吸取奚晓明案的教训,今后,有关方面或许应当进一步完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文件,把专家审查、社会公示、利益相关人通知等作为指导性案例形成前的必经程序。所有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都必须先征求国内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在最高法院网站公示之后,才可将各方意见连同案件判决书等一同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其次,也要重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责。建议今后出台相关规定,各级法院在提出向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指导性案例前,应当先行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将相关的意见一同上报。最高法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案例指导制度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相关工作机构也应当加强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交流,从而使全国人大能够掌握案例指导制度实施的相关情况。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社会各界对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依法启动相应的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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