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心得体会
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心得体会(1)
近年来,公安机关虽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进行了不懈努力,但仍存在着违法乱纪等腐败现象,对公安执法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对公安队伍建设产生极大的危害。“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违法,保护人民,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使命,为完成这一使命,必然要进一步加大公安机关的反腐倡廉的力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本文就公安机关腐败特点、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其反腐倡廉建设的途径加以探讨,希望对纯洁公安队伍,树立良好公安形象有所帮助。
一、公安机关腐败特点
随着经济建设突飞猛进,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各种利益的诱惑也越来越多,人们思想比较复杂,各种社会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一时期,各种违法犯罪现象激增,公安机关腐败现象也日益凸显,令人担忧。其腐败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公安机关查处的犯罪官员级别越来越高。如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原中共中央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副书记(正部长级)李东升;曾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公安局长的文强、王立军。还有宁波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贺富昌(副厅级),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何靖,衢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蔡建明,浙江台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原副局长张文聪;湖南湘潭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蔡亚斌等一批公安高官贪污腐败,相继受到查处或法办。
二是“窝案”日益突出。如:重庆王立军案,原广东公安局长倪俊雄、黄鸿行落马,都牵出多名下属;再如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原公安局长杨华杰腐败案,涉及到临泉县公安局党组成员、公安局的交警、经侦、指挥中心、拘留所、治安大队负责人几乎无一幸免,甚至基层派出所、戒毒所的所长、民警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三是基层公安民警利用执法便利,实施各种腐败。如交警部门有的民警利用办证、审查车辆,处理交通事故等“特权”乱收乱罚;治安部门利用对黄、赌、毒查处违法乱纪,户籍管理利用户口迁移、私改年龄等弄虚作假;刑警办案利用取保候审、罪行界定等故意混淆是非,蒙蔽当事人及其家属。他们吃、拿、卡、要,公然或变相的收受财物,使法律失去公正性。
二、公安机关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加强,公安系统内部也制定了“异地任职”、“十项规定”、“五条禁令、五个严禁、三项纪律”等措施,但为何屡禁不止,还有那么多干警腐败堕落,明知会对社会造成及其严重的危害,还知法犯法,原因何在?
(一)理想信念淡漠、执法为民理念不牢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动。首先不少干警理想信念不够坚定,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扭曲,面对各种诱惑,意志薄弱,精神道德滑坡,出现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其次是宗旨意识淡薄,淡化了执法为民的理念,在工作中急功近利,作风粗暴,服务群众“冷硬横推”,出现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官僚主义作风。最后是特权思想作祟,由于某些执法环境不够完善,有些干警就钻法律的空子,在执法时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贪赃枉法,把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武器。
(二)领导干部以身试法,不能廉洁自律
在公安机关查处的贪污腐败案件中,领导干部以身试法的尤为突出,其原因有:一是一些领导干部思想意志薄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不能正确对待人民赋予的权力,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知法犯法。二是利益的诱惑,在查处的公安机关领导中,大部分都在不同程度上收受钱财,他们往往利欲熏心,用权力作为牟利的砝码,在行政执法、基建工程、买官卖官方面大肆贪敛钱财。如广州的倪俊雄在岗位调整、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受贿共计人民币278.1万元、港币211万元、美元3万元;安徽临泉县公安局局长杨华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作调动、职务调整、提拔重用、关照经营、案件处理等方面收受下属或其他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户等人贿赂216.6872万元。象这样以权牟利的腐败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不是少数。三是放纵自己,狂妄自大,独断专行,假公济私,有的甚至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无视党纪国法,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上行下效,有这样的领导就会有为仕途不惜花重金的下属,买官卖官就成腐败的重要因素,所以才有“窝案”,才有民警趋炎附势充当“内鬼”,为黑势力开绿灯,甚至保驾护航。“奢与贪为伴,欲与色相随,腐与败并驱”,而贪官的奢、欲、权往往是贪腐的源头,公安机关不少领导干部、腐败分子正是贪图钱财,做钱权交易,一步步陷进腐败的沼泽,走向犯罪的深渊,给公安机关乃至全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监督不力及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一是公安机关的腐败产生并迅速蔓延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完善有一定关系,腐败分子正是钻法律、法规、政策漏洞,违法乱纪渗透进去,蔓延开来。二是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虽形式上比较完整,有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层层监督,但是监督的力度到地方有时就会大大削弱,有时甚至失去监督力度;三是公安机关的监察、督查、审计的等部门属于局党委领导,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一般是上下级关系,这样监督者往往受制于被监督者,监督的力度可想而知;四是是我国条块的行政管理模式,使得地方对公安的人力,财力有较大的控制权,虽用人形式上公开、公平、民主,但实质上上级领导有时很难任人唯贤,而是提拔使用自己喜欢的人,这样的干部一旦被任用就会极力讨好上级领导,形成上下一气,上级领导也自然会放松对自己“心腹”的监督;最后是人大,纪律检查委员会等监督也往往也流于形式,一般没人举报,就不会主动监督,就是监督了也还有的领导递条子,打招呼,作指示,干扰监督机关的正常工作。总之,各种监督缺乏相应的机制制约,使得监督不力,造成权力失控,腐败蔓延。 三、加强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