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调整及最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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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全国各市公积金缴纳比例都将会调整。那么心得晋城公积金缴纳比例和调整方案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小编帮你整理了最新的晋城公积金缴纳比例、和公积金缴纳基数及最新调整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晋城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及调整相关知识

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从

2018年7月1日起

对2018年度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进行调整

调整内容

1.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

为2017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

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

即不超过15663元

(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21×3倍后四舍五入)

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

未超过上述限额的

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超过上述限额的

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最低不得低于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城区、泽州县、高平、阳城为1700元

沁水县1600元

陵川县为1500元

2.

>>>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原则上按单位12%

个人8%的标准执行

3.

>>>扩大浮动区间<<<

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减轻企业非税负担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

最高不得超过12%

缴存单位可在5%至上限区间内

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

>>>降低缴存比例<<<

上一年度经批准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后

效益仍未好转的单位以及

本年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

由单位及工会组织

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或所在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

审批后再进行调整

5.

>>>各县(市、区)缴存单位<<<

应到所在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

进行审核调整

这些事项 

1

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3

缴存单位必须按照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月足额缴存,以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益不受损害。单位不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在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不再受理其它业务,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小知识

住房公积金何时调整

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是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单位进行调整。不少单位会在每年办理完6月份汇缴业务后,根据员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员工调整其公积金缴纳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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