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公务员公积金比例规定,年咸阳市公务员公积金缴纳基数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缴存单位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单位均应按规定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范围:为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即与单位有正式工作关系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外国人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工作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暂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从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及建金管[2005]5号文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文)的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各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各为12%。缴存单位可在规定缴存比例范围内变更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提交变更缴存比例报告备案即可。
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城市政府规定的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职工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
3、开户缴存程序
在西安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如果还没有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按下列程序在省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第一步,下载并填报单位开户表,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单位经办人在省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单位开户表》,填制《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党政机关提供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法人证书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省中心4楼服务大厅归集部办理单位开户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二步,归集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完成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归集部审核单位开户手续,完成系统录入,打印或拷贝核定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交单位核对职工月缴存额。每个职工的月缴存额包括职工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额两部分,其中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归集部根据单位核对无误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为该单位职工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银行和账号,打印单位开户表。
第三步,单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按月在省中心服务大厅财会部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按照《汇缴清册》核定的月缴存额,在每月发薪时,先代扣职工个人缴存额,再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于每月发薪日起5日内或按与省中心约定的日期统一转账缴存至省中心在银行归集专户。单位依据省中心财会部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和银行转账记账联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结息与对账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其中当年(公积金核算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缴存金额按活期利率标准计息,以前年度结转金额按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标准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省中心根据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法定利率标准,为每位缴存职工结记个人账户存款利息,生成电子对账单,供职工个人查询打印。
5、年度缴存基数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一次核定,一年不变。单位应在每个住房公积金核算年度结束前,即每年6月份,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变动情况,在省中心网站下载并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缴存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在省中心归集部拷贝本单位最新《汇缴清册》电子表格,依此表格转换生成缴存基数核定表,打印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格式一同报送省中心归集部),据此核定下一核算年度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省中心每年会在服务网站公布当年基数核定的最高和最低限额。若职工工资未发生变动且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则可继续沿用上一年度核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缴存情况查询
省中心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了办事服务大厅触摸屏查询机查询、网上查询(省中心网址www.sxgjj.com)、电话语音查询(87349015、87314945)等方式,职工可以很方便的查询自己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职工对个人账户缴存情况有疑义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在省中心服务大厅核查或委托单位经办人核查。
7、缴存单位和职工变更情况的处理
(1)单位因职工工资调整需按年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一个住房公积金核算年度(从当年7月1日到下年6月30日)内,一次核定,一年不变。其间部分职工或全体职工工资发生变动,可在下一公积金核算年度开始前,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变化情况(即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办理年度缴存基数核定。
(2)单位发生变更、终止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省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个人账户的封存及转移手续。
(3)单位增加人员应办理新增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聘用、调入职工,应当自聘用、调入之日起30日内填报《汇缴变更清册》,到省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新增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单位新聘用、调入的职工,从聘用、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单位核定的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4)单位减少人员应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含调出)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报《汇缴变更清册》,到省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及转移手续。
8、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缴存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化,应在省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填报《单位缴存信息变动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省中心归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变化或者现有缴存信息有误,单位经办人在省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填报《个人缴存信息修订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省中心归集部办理变更或修改手续。职工本人也可持身份证前来办理信息修改。
9、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时应办理缓缴手续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缓缴手续:
(1)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
(2)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办理缓缴应提供:(1)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单位无上述群众组织的,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会议决议,(2)单位近两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工资表,(3)缓缴申请报告。
经省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办理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正常缴存并补交缓缴额度。其中缓缴期限最长以一年为单位,第二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有困难的,应重新办理缓缴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