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关于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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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现将许昌市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许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从7月1日起开始申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时限为2个月。调整年度为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缴存基数的构成: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
我市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度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数。
我市统计部门公布许昌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792元,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意见,确定我市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0948元;下限为度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长葛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
(二)缴存比例
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且为整数。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及时、规范计算和核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确保度调整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