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哪些情形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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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或配偶名下的写字楼、商住楼、铺面等商业性用房,不享受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2、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除以上规定的证件外,还要同时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除以上规定的证件外,还要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婚前房产在婚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方可提取。

4、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除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冲还外,在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其他任何事由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5、因职工调离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不按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可凭职工申请直接予以办理。

6、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同时,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停止该职工在5年时间内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租赁本市政府廉租房租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备注:武汉廉租房与公租房已经合并,那么意味着公租房也可)

可在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的房屋租赁费用。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市、区房产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约》及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房租缴费收据;

(5)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

(6)家庭成员(职工、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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