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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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多措并举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意见》从六个方面对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出调整,一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异地缴存期限可合并计算。二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三是放宽住房公积支取条件,家庭直系成员中任何一位购买普通住房的,经本人同意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均可提取其他家庭直系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四是开展区内异地贷款业务,在自治区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地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向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并可凭购房手续申请支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五是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六是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拒绝使用的,按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自治区财政、住建部门将于近期组织督查组,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后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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