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独生子女补贴政策,云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二)
第七条农业人口夫妻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或者丧偶后的单亲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给予有关奖励。
第八条农业人口夫妻在其子女年满14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父母及其子女给予“奖优免补”的奖励;在子女年满14周岁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父母可以给予“免、补”的奖励,对其子女可以给予“优、免”的奖励。
第九条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户籍不属我省的一方,不按本规定给予奖励。户籍属我省的一方,可以给予“奖、免、补”的奖励,其中一次性奖金按500元发放。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户籍属我省的,可以给予“优、免”的奖励。
农业人口夫妻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有关手续后,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对其独生子女和存活方可以给予有关奖励。
第十条农业人口家庭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有关手续后农转非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农转非的,对该夫妻及其独生子女从农转非之月起,停止有关奖励;
(二)独生子女农转非,其父母未农转非的,对其父母和独生子女可以继续给予有关奖励。
第十一条符合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兑现证》,凭证给予奖励。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兑现证》由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一次性奖金和教育“三免费”的经费,属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财政承担80%,州市和县级财政承担20%;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和县级财政承担50%。养老生活补助的经费,除由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所需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财政安排的奖励经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一次性奖金、教育“三免费”在该专户内实行分账核算。
奖励经费实行预拨制。县级以上财政必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年度预算的奖励经费拨付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专户。结算后年度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一次性奖金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兑现;教育“三免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兑现;升学加分优先录取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兑现;免除筹资、筹劳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兑现。具体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会同财政厅、教育厅、农业厅另行制定。养老生活补助的兑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兑现或刁难。
第十六条按本规定已给予奖励的农业人口夫妻,经批准再生育子女或依法收养子女且现有子女数超过一个的,应退回一次性奖金,不再继续给予有关奖励。
第十七条按本规定已给予奖励的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再生育或违法收养孩子的,依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当事人骗取奖金或其他奖励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追回全部奖金,取消已给予的其他奖励,并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
各级政府要建立议事协调制度,由各级政府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适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切实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做到严格控制违法生育与大力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两手抓”,切忌顾此失彼,以确保我省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