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12月3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一条,围绕出现安全问题较多的电梯使用环节,重点规范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活动,以及与使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同时,对实际工作遇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如公共场所电梯和住宅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和强化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办法》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和强化,在第十三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并明确指出“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同时,针对电梯在实际使用中经常遇到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分离,导致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的情况,在第十三条中分5种情况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进行了界定:(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二)电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三)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四)电梯有多个所有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管理的单位;不能协商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五)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强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落实
针对当前电梯维保单位数量过多、鱼龙混杂、市场竞争不规范的情况,《办法》在电梯维护保养环节提出了具体和严格的要求。
首先是对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维保作业进行了强调,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零部件,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其次是对维保作业人员和作业量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得超过三十部。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三是对维保单位的应急反应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电梯维保单位,《办法》在第四十条设置了最高五万元的处罚措施。
明确了电梯的其他相关责任
明确了制造单位的安全责任,以保障电梯的本质安全。《办法》第八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次数,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电梯制造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并应当预留可供信息采集的接口”。
对电梯的改造、修理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第十条规定“电梯改造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改造非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的,应当在改造完成后三十日内将电梯铭牌更换为本单位相应的产品铭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第十一条规定“电梯修理单位应当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后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规定电梯销售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规定“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其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并随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对电梯设计、建设和采购单位提出相关要求。针对一些建设单位为节约成本不按相关设计规范采购和配置电梯,造成电梯负荷大、故障多等问题,第九条规定“电梯选型和配置应当满足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并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需要”,即在设计、采购时就应按要求考虑电梯的选型和配置,从源头为电梯安全提供保障。
对电梯检验机构提出了要求。第三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电梯检验申请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检验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一)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二)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电梯的定期检验;(三)申请人对检验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检验日期进行检验;(四)电梯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工作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同时规定“经检验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强化重点安全工作,服务百姓民生
《办法》在对电梯各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做出规定的同时,对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点和难点工作,以及百姓关注的热点工作也提出了具体明确的管理要求。
对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要求。《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具体的安全要求,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并每年公布一次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不再作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公布相关费用收支情况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置措施“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做出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维修资金的快速使用“电梯存在故障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快速使用的具体流程及要求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