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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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政府关于做好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抢抓新一轮政策机遇,紧紧围绕“推进以人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打好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2015-2017年)攻坚战,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加大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旧住宅综合整治等各类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灵活实施。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棚户区改造三年规划,统筹考虑,按照任务量逐年增加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坚持配套建设、滚动发展。完善棚改配套基础设施,确定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城市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完成三年改造任务。科学制定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2015-2017年)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旧住宅综合整治等在内的各类城镇棚户区改造156066户,其中改造33887户,改造57019户,2017年改造65160户。

(二)全力消化商品住房存量。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后由居民自主购买或政府集中采购存量房安置等方式,消化商品住房存量,打通保障房与商品房通道。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每年度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同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加大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四、落实工作责任

(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将棚户区改造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城镇规划区范围全覆盖的原则和棚户区改造的工作要求,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全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改造任务。

(二)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危旧房改造及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制定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摸清存量商品房底数,制定棚户区改造年度消化存量商品房计划;切实履行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部门职责,依法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做好城市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城市危房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出具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城中村改造的土地收储工作。

(三)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指导做好各类城镇棚户区的摸底调查,并建立项目库。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各类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指导工作;负责做好年度项目申报工作。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各类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批复工作;会同住建、财政部门将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五)财政部门负责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监督指导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将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及时划拨,并监督使用,规范资金使用渠道,确保中央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地块的土地收储、招拍挂工作。

(七)审计部门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财政预算资金的审计工作。

(八)监察部门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督。

(九)督查督办部门牵头,各级住建部门配合,负责对项目进度进行全程督查。

五、科学制定实施计划

(一)住建(棚改)部门要依据摸底调查数据,结合实际,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危旧房改造及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要建立项目库,将任务分解到年度,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二)住建(棚改)部门要依据配套基础设施的调查数据和项目清单,编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要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确定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确定底前已开工建设的棚改安置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项目。

(三)住建(棚改)部门要制定适用于推进本辖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的具体计划。计划须在摸清存量商品房底数,尊重群众的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的要求科学制定,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住建(棚改)部门申报的各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与本辖区棚户区改造三年规划信息相符。所申报实施项目、计划改造数和改造方式须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库中选定,并确保已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六、创新融资体制机制

(一)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施年度的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实施计划。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要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解决。

(二)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国有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予以公告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国有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债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国有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四)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

各县区要充分发挥金融服务部门、棚改部门的作用,加大与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工作对接力度,提前做好项目融资所需的项目用地立项(含可行性研究)、规划、环评等方面的审批事项,向国家开发银行争取棚改项目贷款;向农业发展银行争取项目区域内与农业转移人口相关的城镇化和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支持;向商业银行争取各类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七、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机制,将棚户区改造工作列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工作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等环节的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变相使用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的责任人,由监察部门启动问责机制。督查督办部门依照督查制度,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各类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县区、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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