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水利基金减免政策,水利基金减免条件
各相关单位各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关于在义乌市试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管理改革的函》(浙地税规便函〔2015〕9号)的文件精神,在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改革试点基础上,对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继续实行“政策公开、预先登记、即征即免、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
1.基本减免条件和办理预先登记所需材料详见《2016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附件1)。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纳义务人,当年不得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因涉税违法被地税部门立案调查并实施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缴纳义务人,查补税费在10万元以上且查补税费占同期应缴税费(不含社会保险费)10%以上的;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2)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的;因违法占用或破坏水利设施被水利部门查处的。
3.上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未按月(按季)申报足额入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不予办理预先登记;以往年度已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追缴而未追缴入库的、欠缴地方税费的,在清缴欠税费后再予以办理,减免期限从办理登记月份开始。
4.同一企业只可选择一项最优惠减免政策办理减免。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未达1亿元以上的,不予办理预先登记;本年度销售收入预计达到1亿元以上的,在达到月份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减免登记,减免期限从办理登记月份开始。漏报企业、新办企业和新取得符合减免条件所需材料企业,减免期限从办理登记月份开始。
二、办理流程
1.各相关单位根据自身符合的减免项目,按所需材料于1月25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预先登记。
2.大宗商品贸易、技术开发、购置环保节能设备减免条件企业以上年度销售收入或相关金额确定预先登记减免幅度。遭受自然灾害、亏损、搬迁企业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损失、亏损金额和相关材料办理减免登记。
3.各分局需高度重视本次减免工作,把握时间要求,主动做好宣传,严把审核关,按规定流程录入审核《税友龙版》优惠文书,并做好减免办理登记的分户档案整理和归集工作。
三、后续管理
1.各相关单位应按《2016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附件1)的要求提供材料,地税机关对相关单位申请减免材料与减免条件的相关性进行案头核实,不改变相关单位的真实申报责任。
2.市局和主管税务分局对办理登记情况进行抽查。重点对大宗商品贸易、技术开发、购置环保节能设备等减免条件企业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减免条件或享受减免条件已发生变化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并追缴已减免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年度内对受到税务、环保、安全生产、水务等部门查处构成不得减免情形的,按相关规定不予减免,并对已减免费款进行追缴。
3.年度结束后,相关单位需做好附报资料补正,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材料、购置环保节能设备材料等关键材料补正不全的、大宗商品贸易减免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未达1亿元以上的,追缴已减免费款。
4.各分局每季度填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后续管理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见附件2)。
四、本通知适用于度,以后年度具体减免政策结合当年省政府及省地税局有关政策后再予以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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