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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计分暂行规定

鲁民〔2014〕21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计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第三条退役士兵安置,应当按照鼓励先进、公开公平、积极稳妥的原则,实行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考试考核计分办法由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文化考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二)考试内容:初、高中文化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及时事政治等综合知识。

(三)文化考试,按实际得分不得高于50%计入考试考核总成绩。

第六条档案考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赋分项目包括:(1)军龄。(2)立功受奖: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奖励分按最高奖项给予一次加分,不累计加分。(3)烈士子女,因战、因公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军人子女。

(二)扣分项目包括:(1)对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的。(2)对档案材料和相关证件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不予赋分,情节恶劣的取消安置资格。

(三)赋分、扣分项目的分值,由退役士兵安置地安置主管部门确定,其中获二等功奖励的分值不得高于档案考核赋分权重的20%。

(四)档案考核按实际得分不得低于50%计入考试考核总成绩。

第七条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将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成绩进行公示,并由设区的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档案考核工作纪律。退役士兵的档案接收后,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其档案材料,未经核实的,不得作为实绩考核的依据;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者,须同时具备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报和立功喜报。

第九条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名单,须由设区的市统一上报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省安置主管部门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和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审核确定后,将退役士兵名单下达各市落实安置资格,并在山东民政门户网站以及当地有关媒体进行公示,未经公示或经公示后核实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得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

第十条凡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2010年底前入伍的)被评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须经省民政厅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并由省民政厅审核后确定安置资格。

第十一条各市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3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3月14日。2009年6月15日省民政厅下发的《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档案计分考核暂行规定》(鲁民〔2009〕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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