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全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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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诚信、廉洁从业。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工作能力不强;责任心一般,主动性较差;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专业技术水平低,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水平。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服务意识、勤奋敬业和出勤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提供服务的质量及遵守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廉,是指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二条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职业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质量高,业绩突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职业技能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自觉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质量较高;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职业技能水平较低;责任心不强,主动性较差;劳动安全意识较差,工作中存在事故隐患或出现事故苗头,完成工作任务质量不高;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差;职业技能水平差;责任心差;忽视劳动安全规定,工作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合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

不合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力,未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

第十四条考核的具体标准、要素以及考核内容的权重划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和要素应具体明确,要体现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和不同层次工作人员的不同要求。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2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岗位类别分开计算。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向单位主体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

第十六条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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