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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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改善青岛市城乡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条件,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据悉,青岛市委、市政府又将提高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列为市政府市办实事,决定连续第五年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青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青民救〔2015〕3号),从4月1日起,青岛城市低保标准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农村低保标准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将由每人每年8760元提高到10440元,分散供养标准将由每人每年4380元提高到5220元。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城市低保中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等分类救助标准也将同步进行调整。

此次提标,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增长3.3%和20%;五保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均增长19.2%。新标准实施后,青岛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将由目前的1.71倍缩小至1.48倍,城乡差距大幅度缩小。

今年是青岛市连续第五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也是城乡低保建制以来的城市低保标准第14次、农村低保标准第9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第7次调整,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在全省继续保持最高。截止2月底,青岛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9.1万户、15.3万人,其中城市2.3万户、4.2万人,农村6.8万户、11.1万人。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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