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退休养老金补发到账时间及上调最新政策
2018长春退休养老金补发到账时间及上调最新政策目前,吉林省的调整方案尚未出台,不过,大家可以根据去年的调整方案做个参考:
力争在7月底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据省人社厅工作人员介绍,本次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预计全省将有285.7万企业退休人员、45.6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共惠及330多万退休人员。
这是国家两部统筹考虑吉林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数、平均养老金水平以及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做出的批复。此次调整是国家继2016年顺利实施首次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再次同步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进一步体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方向。
此次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挂钩调整体现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
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适当照顾。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后,各市县将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7月底前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关注一:企业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执行。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由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五)审批发放: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关注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3%。
(三)倾斜调整: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四)其他事宜: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前,暂按审批部门临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为基数计算挂钩调整金额,待基本养老金标准正式核定确认后,重新计算调整数额,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五)审核发放: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审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所需资金的拨付工作;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与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做好协同配合,将具备社保发放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社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