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开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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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济南市社保局获悉,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0月起开始缴费,缴费期截至12月。

济南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人在缴费期内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为正常缴费,政府财政将根据参保人缴费的档次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逾期未缴费的无法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正常缴费除了能享受缴费补贴外,参保人缴纳的个人账户金还可按规定累计计息,有利于个人账户金的积累增长。

据了解,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度缴费,10-12月为本年的缴费期,缴纳的是度的保费。目前,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上述人群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方面,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到5000元,共分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只限于重残等缴费困难群体,正常缴费最低档为300元/年。政府补贴方面,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正常缴费给予补贴,即缴即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00元。

济南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缴费档次应视参保者的经济状况自愿选择,当年经济条件好了可以选较高档次,反之则选低档次缴费。缴费档次的选定与养老待遇有着直接的联系:档次高,缴费补贴随之提高,个人账户积累额就大。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这是由财政全额支付的,其标准是市政府统一确定的,也由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和生活水平的变化统一调整,我市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不分地区和城乡一律平等;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其标准是由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除以139的得数,因此积累额越大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2011年7月,济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2012年10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65元;2013年1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1月,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至75元;1月1日起,济南市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为85元。

新闻链接:

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可衔接

根据人社部发【2014】17文规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做出了规定:

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退休或者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暂行办法》。也就是说,参保人在退休前根据缴费情况认定按职工养老还是居民养老,不可重复享受上述两类养老待遇。

关于缴费年限认定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保转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的,其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工基本保缴费年限。衔接完成后,参保人个人账户同时合并。

此外,对于同一时间段出现重复缴费的情况,《暂行办法》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缴费期间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转移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可继承家属还能领丧葬补助

根据济政发【2014】1号文件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800元丧葬补助金。”另据济政字【2014】40号规定:“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死亡后,家属只需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即可按程序领取到上述待遇。社保局提醒:一定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和申领手续,以免因注销超期而影响领取丧葬补助金。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有提前退休政策

重度残疾人可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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