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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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日,吉林省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新闻发布会在省政务大厅召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赵春林对改革情况进行详细解读,吉林省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个人年缴费标准设12个档次,标准从100—2000元,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全额继承。

我省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今年上半年,省人社厅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人社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改革要求和部署,认真研究论证,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暂行)》等三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办法。7月22日,省委第12次常委会研究通过了三项政策。近日,分别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人社厅、财政厅名义下发文件。这标志着我省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进入具体实施阶段。目前,该政策已经开始实施。

  “三项政策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我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赵春林说,这意味我省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安全网”基本建成,对我省推进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将新农保、城居保整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是简单地将两项制度‘板块式’地合并起来,而是制度从内涵到外延的深度融合。”赵春林解释,政策核心是“四统一”:一是统一制度名称,合并后的制度全国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是统一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办法;三是统一基金管理,逐步推进基金省级管理;四是统一信息系统,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1.统一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办法。

  一是适应城乡居民不同的养老需求特点,个人年缴费标准从100—2000元,全省统一设定12个档次,并允许各地根据实际增设缴费档次。

  二是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社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

  三是中央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应12个缴费档次,补贴从30元起步,每档增加10元,最高到170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按6:4的比例分担。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范围,并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2.统一待遇计发及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5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按6:4的比例分担。

  4.实施统一基金管理。将原有的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逐步推进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

  “衔接办法有五项基本内容。”赵春林说,一是衔接对象为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二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三是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满15年的,可以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四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年限视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两个制度的个人账户在衔接时合并;五是明确重复参保处理办法,对重复参保缴费的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期重复缴费。按照唯一原则,两种制度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我省衔接办法在贯彻国家政策精神的同时,有四方面的创新。”赵春林说,一是将进城务工农民、进城落户农民、被征地农民和城镇超龄居民等相关群体全部纳入参保衔接范围。二是大龄进城务工农民、进城落户农民、被征地农民、城镇居民,缴费无法达到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在法定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城镇居民,允许一次性缴费后纳入保障范围。三是对女性参保人员衔接时领取待遇年龄问题做出规定,按职工身份缴费满15年,50周岁办理制度衔接;以职工和个人身份交叉参保缴费的,职工身份缴费年限长的,50周岁办理制度衔接,个人身份缴费年限长的,55周岁办理制度衔接。四是灵活就业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职工保险个人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12%,可随同转移并作为待遇一次性发放。

进城落户农民参保政策

  “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上述两个制度需要覆盖的人群之一。”赵春林说,在政策制定中,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公平性原则,进城落户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养老保险政策。二是流动性原则,实现进城落户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可衔接。三是自愿性原则,进城落户农民自主选择保险制度。具体政策包括:

  “进城落户农民”的具体范围。包括在城镇落户。指转变为城镇户籍或整建制划为城区的农民。在城镇居住。指在城镇购房或随子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在城镇就业。指在城镇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农民。

  参保办法。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在城镇落户的,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城镇居住的,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或《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可向户籍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求职登记申请,由劳动保障所出具证明。

  缴费办法。进城落户农民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时年龄较大,逐年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无法达到15年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待遇。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和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全省统一的办法计发,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我省城镇和农村居民大龄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

  “大龄人员分接近退休年龄和超过年龄两种情况解释,第一类是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包括进城务工农民、进城落户农民、被征地农民、城镇居民,如已经按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赵春林说,原政策规定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延缴至15年,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后领取养老金,二是不选择延缴,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衔接办法》提供的新的选择,即本人申请,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以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足相应年份,保障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及时领取养老金。例:男性,50周岁开始参保缴费,到60周岁时的缴费年限只能有10年,如按原政策延续缴费,在达到65周岁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如按新政策选择一次性缴费,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为:15-(60-50)=5,然后继续正常缴费,在达到60周岁时即可领取养老金。

  第二类情况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国家和省原有政策对这部分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没有规定,实际操作时均按不受理缴费掌握,这部分人员无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新政策规定,这部分人员如本人自愿,也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以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费15年,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全额继承

  赵春林说,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规定划转12%的统筹基金,主要是为了适当平衡转出与转入地区的基金支出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权益,因而在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不转这部分资金,不影响其应有的养老金水平。

  对个人身份参保的,我省《衔接办法》考虑到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的特殊情况,对这部分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向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的,个人缴费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12%部分,可随同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年龄时,作为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发放给个人。从职工养老保险向省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关系的,原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纳入统筹部分直接结算给本人,个人账户按规定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同时新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全额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这更有利于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

  政府补贴:中央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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