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新生儿医保报销比例及医保办理手续流程
盘锦新生儿医保办理及报销比例
出生三个月内: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出生三个月后:
出生3个月后办理参保缴费的,缴费到账月后的第2个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出生3个月跨年怎么办:
出生时间与参保时间跨年的,需要缴纳出生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医保费。
新生儿参保缴费标准:
2021年新生儿参保的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140元
级别 | 起付 | 报销 |
乡镇社区级 | 200 | 80% |
一级 | 200 | 0-2000元 70% |
2000元以上 80% | ||
二级 | 400 | 0-4000元 65% |
4000元以上 75% | ||
三级 | 600 | 65% |
三级甲等 | 800 | 0-6000元 60% |
6000元以上 70% | ||
外转有转诊审批 | 2000 | 55% |
外转无转诊审批 (仅限三级和传染类、精神类专科可以报销) | 2500 | 40% |
市内转诊、转院无审批 | 1200 | 45% |
热点问题汇总、解读
一、今年11月30日,盘锦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修改<盘锦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请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文件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做了哪些调整。
主要是医疗保险待遇和就医管理方面做了调整。
二、请为我们介绍一下,哪些人能够参加我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以及中、小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18周岁以下城乡未就业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三)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未就业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四)具有我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如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五)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未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
三、请为我们介绍一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如何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标准是多少。
1、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原新农合参保人仍按原渠道由村里统一办理参保和收缴;市区内的城镇居民参保人持本人居民户口本(居住证)、身份证、1寸彩色照片1张到户籍所属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并向社保卡银行帐户存钱;已参保的市区内居民直接向社保卡银行帐户中存钱就行。
2、新生儿在落户后就可以办理参保,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3个月后办理参保缴费的,缴费到帐月后的第2个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2021年参保缴费时间从2020年10月1日开始,至2020年12月15日结束。
4、2021年的缴费标准和2020年相同,18周岁以下未成年居民和其他在校学生缴费村标准为140元,18周岁以上居民缴费标准为350元。
四、请为我们介绍一下,我市医保参保人如果长期在外市居住或因病转到市外就医,如何办理相关的手续。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居住的(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到我市医保的各个经办机构备案或采取电话容缺形式办理备案后补齐所需材料。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当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或达到60周岁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异地定居,有当地个人名下产权住房或已取得当地居住证。
2.未成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监护人外出务工,随监护人长期异地居住且无法在当地参保,监护人在当地参加职工医保或已办理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需长期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确因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半年以上的在职职工,需提供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2.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在职人员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外出务工或就业创业时,未能在当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已取得当地居住证。
(四)经有转院权限的定点医院(盘锦市中心医院、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盘锦市人民医院、盘锦市第三人民医院限传染病)确认需转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办理转院手续后直接通过网络自动备案,无需本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五、再给我们的听众介绍一下异地就医如何结算。
目前能够在异地结算的费用有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购药费用,其中住院医疗费已经实现了全国范围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门诊医疗费和药店购药目前在全省范围内已经实现,明年2月底之前将实现全国范围内持卡直接结算。
结算流程: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备案登记后,可直接到居住地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就医,出院后直接与医院进行结算,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即可,属于医保报销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异地居住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转院到沈阳市直接结算的,执行省直医保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我市政策。
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由参保人全额垫付,须在出院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参保人所属的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执行我市的医保支付范围和待遇政策,超过6个月1年以内申请报销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减半执行;超过1年的不予报销。
异地备案和各省市开通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情况可到微信小程序中的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公众号中查询。
业务咨询电话:
市医保中心2209165
盘山县医保分中心3552958
大洼区医保分中心6859220
双台区医保分中心 2361850
兴隆区医保分中心3293003
辽河油田分中心782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