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大病医保怎么办理流程,荆门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荆门人速看!看病就医有新变化!涉及医保补助、大病报销...
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至60%
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对贫困人口加大支付倾斜力度,在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一、医保是什么,哪些人可以参加?
医保,全称社会医疗保险,
这是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福利制度之一,人人都有资格参加。
但说起医保,有人会说职工医保;
有人又说什么城乡、新农合之类的,让人一头雾水。
荆门医保主要有两大类:职工医保 和 城乡居民医保。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并入城乡居民医保。
1、职工医保
这主要是上班一族参加的,每个月都要缴纳费用。
假如你一个月工资1万;那么,每个月公司要为你交10%;
也就是1000块进入国家支配的统筹账户,在住院时可以报销大额医疗费用;
自己每个月交2%,也就是200进入医保卡的个人账户,可以用来看门诊、药店刷卡买药等。
2、城乡居民医保
居乡居民医保是没有个人账户的,所以不能用来刷卡买药等,只能用作报销。
相对于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待遇会差点。
但公平讲一句,倒不是政府偏心;而是居民医保交一年保一年,一年两三百,交费也少得多啊。
二、荆门医保待等待期
(一)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新入学学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其他首次参保人员从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二)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从欠费次月起视为停保,停保期间不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停保6个月以内(含)的,从续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停保6个月以上的,从续保缴费之月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三)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医保关系时,接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不含)的,从接续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四)参保人员跨制度转移医保关系时,从职工医保向城乡居民医保转移的,自接续缴费之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城乡居民医保向职工医保转移的,自接续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荆门医保待遇项目
住院医疗,门诊医疗,大额医疗和生育医疗补助。
四、荆门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费用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简称‘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1、药品目录
在医院开的药,只有在药品目录内才可以报销。
可以报销的药品,有两大类:
甲类药:临床治疗必需的,使用广泛、疗效好,由国家统一制定。
乙类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价格稍高。
除此之外,还有丙类药品,不在报销目录内,需要自己承担全部费用。
2、诊疗项目
主要包括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等,按照一定的比例报销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常见的诊疗项目;
如挂号费、出诊费、义眼、义肢等器材、美容增高、健康体检等费用是不能报销的。
可以简单理解,如果不是必要的诊疗费用,是一切从简的。
3、服务设施
主要就是普通病房的床位费,而高端病房、特需病房的不会报。
除此之外,护工费、膳食费、急救车费等生活服务也是不能报销的。
由于有报销目录的存在,每个人的治疗方式、项目也各不相同;
所以最后的报销比例可以相差很大。
五、荆门医保住院起付线范围
按照医院级别确定,级别越高,起付标准就越高。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
二级及县(市)所属医疗机构600元(荆门妇幼,康复,石化,掇刀医院)
其他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000元(荆门一医,二医)
14周岁以下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50%。
六、荆门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七、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因疾病需要转市外就医、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和在市外突发疾病需就近就医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本市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计算待遇,按省内降低10%、省外降低15%支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降低50%支付,其中,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八、意外伤害
职工医保限额5万元,城乡居民医保限额3万元
九、大额医疗
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的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按职工医保80%、城乡居民医保65%的比例支付。
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乙类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个人先自付的医疗费用,异地就医降低部分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大额医疗补助资金支付范围。
十、医保不予报销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引起的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精神病患者除外)、吸毒、酗酒、戒烟、戒毒等及上述原因造成的伤残、后遗症就医的;
(六)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