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灵活就业职工医保缴费政策,新疆灵活就业医保报销比例
2018新疆灵活就业职工医保缴费政策,新疆灵活就业医保报销比例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2008]62号)、《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巴劳社险字[2013]210号)、《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巴政办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我市于7月1日起,开始征收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地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及已办理库尔勒市居住证的其他非从业居民、60周岁老人、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未入学的学龄前儿童均可自愿参加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
1、新参保人员:填写《巴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登记表》2份、提供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2份、1寸免冠彩照2张,办理居住证人员提供居住证复印件2份,残疾人需同时提供残疾证复印件2份,。
2、续保人员: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变更人员类别的需提供参保人员有效证件原件。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民政部门当年第四季度低保人员名单为准,由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站负责参保人员缴费审核工作、并汇总上报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由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三、缴费时间
2016年7月1日至12月20日。
四、参保流程
1、社区经办人员以社区为单位收集、整理、审核《库尔勒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上机进行系统录入,实现新参、续保人员的参保缴费。
2、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居民可以使用社会保障卡刷卡缴费,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居民可持银联标示的银行卡刷卡缴费。缴费方式将逐步由刷卡方式过渡为代扣方式。
3、社区经办人对《巴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登记表》中及录入过程中不掌握的内容,应核实,保证原始信息的真实、准确。并将产生的个人编号同步直接写在登记表中参保人姓名的下方,同时要求登记表中内容完整,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上报,以确保后续社会保障卡准确顺利发放及社保业务档案及时归档。
五、待遇享受
(一)门诊待遇
根据《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巴政办发[2013]12号)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符合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每次门诊就诊由个人支付起付线10元,报销比例50%,门诊单次最高可花费60元,报销25元;在一个统筹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可报销100元。
(二)基本医疗住院待遇
根据《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巴政办[2008]62号)、《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巴政办发[2013]12号)及《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巴人社发[2016]71号)规定: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需支付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费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300元、150元,每住院一次均要支付相应级别的起付标准。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指纳入自治区《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95%。
(三)大额医疗住院待遇
根据《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巴政办发[2008]77号)及《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巴人社发[2016]71号)规定: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费统筹累积部分超过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的,超过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一定比例支付,一个统筹年度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70%。
(四)少年儿童门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根据《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巴政办发[2013]12号)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发生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时,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参保少年儿童门诊治疗结束后,填写《巴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门诊意外伤害审核表》,持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发票及清单、所在学校意外伤害经过证明等资料,交所在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后,到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报销手续,符合“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50%支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可报销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