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保异地报销方式和报销流程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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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保报销比例说明

一、农村门诊费用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处方药费限额10元,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二、农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1、镇卫生院报销60%;
2、二级医院报销40%;
3、三级医院报销30%。
【注】手术费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三、大病报销比例
1、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四、儿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五、高龄老人医保报销比例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以下情况不属农村医保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非疾病诊疗项目
6、预防保健项目
7、保健、康复器械及用品
8、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结算流程说明

1、门诊费用报销流程:参保人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未超过家庭门诊账户基金余额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直接予以报销,超过家庭账户基金余额的,超出部分由患者现金支付。
2、住院费用报销流程:在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出院即报制。即患者入院前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并向医院足额交付住院押金。定点医院工作人员应将患者的各种住院信息和每日所用治疗和药品明细及时录入微机。患者出院结算后,再由合作医疗办事处专职人员按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计算出应予补偿金额,并由就诊医院先行垫付补偿金支付给患者,同时在合作医疗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
【政策说明】
1、参加人因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2、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费用直接结算关系。参加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支付自付费用,医药费用中应当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经办机构可以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预付金。
3、参加人按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参加人先支付全部医药费用,再凭有效证明和原始票据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偿手续,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结算。

福建大病救助政策规定,福建农保大病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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