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宝鸡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解读
从宝鸡市医改办了解到,我市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公平可及、便民高效的宝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是2017年宝鸡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解读,欢迎阅读!
日前,从宝鸡市医改办了解到,我市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公平可及、便民高效的宝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实现“六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覆盖范围包括具有本市区域户籍但不属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所有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力争应保尽保。
困难群众可减免个人缴费
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为主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财政补助不低于国家确定标准,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150元筹集,2018年度也将执行统一筹资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
保障适度收支平衡
遵循合理预期、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保障范围和补偿标准,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以上,确保整合后保障水平不降低。
全市城乡居民补偿模式分为:住院统筹补偿、门诊统筹补偿、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补偿。
住院咋报销
参保患者在市域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90%报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600元,报销比例按78%报销;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500元,报销比例按62%报销。
参保患者在市域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线为1800元,报销比例按60%报销;参保患者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一律不予报销(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除外)。
18周岁以下参保患者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市域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5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90%报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按78%报销;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800元,报销比例按62%报销。在市域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起付线统一为1100元,报销比例按60%报销。
建立门诊统筹保障制度
建立门诊统筹保障制度。实行诊次总额预付制,每户每年封顶线按照“60元×每户参保人数”确定,一个年度内户内通用,年末实行户内结余清零,不以家庭为单位划转结余。补偿比例按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执行,村卫生室按70%执行,均不设置起付线。
新闻链接:
从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2017年1月1日零时起,宝鸡市新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全面实施,不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均要享受到更加惠民、更加便捷、更加优质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这将是宝鸡市城乡居民看病就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这次出台的新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与政策设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从完善政策入手,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协议管理和基金管理”六个统一。
一是统一了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包括具有本市区域户籍但不属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所有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
二是统一了筹资政策。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为主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财政补助不低于国家确定标准,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150元筹集,筹资时间至12月31日结束,2018年度也将执行统一筹资标准。值得一提的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
三是统一了保障待遇。政策统一了城乡居民保障范围和报销标准,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以上,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模式将逐步统一为:住院报销+门诊报销(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大病医疗保险报付(按全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是统一了医保目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2017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为保证慢性病患者的诊疗,允许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可分别使用30%、20%的非基本药物,同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报销目录。上述药物目录所涉及药物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五是统一了协议管理。根据制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办法,将符合条件能承担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协议管理政策,并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级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与监督。实现市域内协议医疗机构、统一标准、资格互认,统一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统一考核评价、动态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就近就医、随医报销,享受平等、公正、便捷的医疗服务。
六是统一了基金管理。市财政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独立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支付由城镇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逐级分别向上级申报,经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定拨付。市财政要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年初预算、季度拨付、年终决算。基金当年结余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量的10%,累计结余不超过20%。按年度筹资总额的3%计提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累计不超过年筹资总额的10%。
这次出台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管理办法(暂行)对参保参合的城乡居民而言,不但方便了群众的医疗费用报付,也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群众的报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