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基层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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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基层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从本月21日起,我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后,若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规定负责赔偿。
市(州)或县(市、区)在省确定的承保公司中,采取评议、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本地保险经办机构和承保方案,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投保(包含自愿参保的民营医疗机构),集中办理保险手续。目前,我省已确定与五家保险公司作为第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
根据责任险保险方案,我省提出A、B、C、D四种医疗事故保险责任限额与保费标准供各地选择采用。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10万、15万、20万、30万,年度累计赔偿限额对应为20万、30万、40万、50万;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5万、8万、10万、15万,年度累计赔偿限额对应为10万、18万、20万、30万。
据了解,省内注册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333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187家乡镇卫生院和24693家村卫生室,都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缴纳的保费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村卫生室缴纳的保费,从村卫生室基本运行经费补助款项中支出。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人士指出,实施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将有力地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