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补缴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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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保险补缴

  (一)用人单位未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超过两年未被发现和投诉举报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用人单位申请补缴两年以外医疗保险费或个人缴费人员申请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二)补缴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处理

  1、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2、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后,参保人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

  二、参保人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将按以下处理:

  1、暂停其社会保障卡记账功能3个月;

  2、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暂停记账功能12个月;

  3、参保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除暂停社会保障卡记账功能外,责令退回骗取的金额外,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社会保障卡暂停记账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减半支付;

  5、违反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纳入深圳市信用评价体系。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本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均应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一次指纹;无法提供指纹的,应按市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未按时提供的,市社会保险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会保险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停止支付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先行支付,补充提供指纹后按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注: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使用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18元,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9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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