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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地户口孩子上学政策及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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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最新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明确了2020年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有关工作和政策。 其中共涉及4个部分,13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

免试就近入学

1.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

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2.合理划定招生范围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生; 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在县域内确定招生范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计划、范围、对象等由其审批机关明确,但 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3.依法保障入学权利

要求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落实有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

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范围和计划

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本市域内明确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将批准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分解到直属学校和所辖县(区),指导监督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细化到校。招生计划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2.保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

示范高中指标到校政策没有变化。《通知》明确:保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按照 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

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以及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 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易地扶贫搬迁、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3.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超范围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同城范围内(指市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严格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招生名额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5%。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

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不超过核定的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直升人数超过核定的计划数的,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录取。

4.从严控制政策加分

中招政策加分今年保留六项。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全面统筹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

1.规范特殊类型招生

进一步规范特殊类型招生,明确了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国际班、海军青少年航空实验班等招生政策。

我省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报省教育厅备案。

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等招生行为,纳入招生统一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本校或同层次学校普通班级。

对普通高中违规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一律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内地民族班继续按照有关规定招生,海军青少年航空实验班招生将执行教育部统一部署。

2.保障特殊群体教育

一针对残疾儿童入学: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

针对随迁子女入学:全面建立 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招考录取的,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招考录取的,享受与户籍所在地就读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具体录取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四 要求做好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外籍人员子女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等就学工作。其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按照《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执行。即就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就学问题明确规定:2020年中小学招生入学期间,经卫健部门认定的派出援鄂医疗队人员、省内定点收治医院一线医务人员,其子女有学前和义务教育就读需求的(含中途转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统筹安排。2020年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根据学生考试成绩,由当地教育部门在同批次录取中予以一定照顾。凡符合优待条件的上述子女,由其父母提出申请,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同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

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1.压实工作责任

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国家和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

2.强化监督检查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录取,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

3.严惩违规行为

要求各市、县(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是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是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是民办学校因违规招生被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核减招生计划,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拒不执行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4.广泛宣传引导

各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特殊群体入学

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凡持有我县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小学一年级,家长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学区报名,并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本、居住证、营业执照或劳务合同等材料,由流入地中心学校就近安排入学;随迁子女入初中一年级,本县小学毕业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居住证、劳务合同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接受流入地学校核实;外地小学毕业生回枞阳就学的,提供户口本、居住证、劳务合同或营业执照、小学毕业证、学籍表到流入地中心学校登记,由流入地中心学校就近安排入学,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流入地中心学校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根据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特别是建档立卡的适龄儿童少年,摸清底数和情况,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向两头延伸。枞阳县特殊教育学校要做好听障、智障及自闭症符合就读条件儿童少年的招生工作,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军人子女入学实行优待,按照《铜陵市教育局铜陵市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联合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教〔2017〕108号)文件精神,落实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现役期间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

有关要求

(一)规范招生行为。认真执行《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和《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小学一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一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二)实行均衡分班制度。各地各校要实行均衡分班,严禁举办实验班等特殊班级,严禁分快慢班。学校均衡分班后要将分班结果加盖公章,张贴公示,学校不得擅自调整分班结果且应保持到学生毕业。

(三)大力推进均衡发展。各校要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扎实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探索,整体提升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夯实良好基础。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校要要加大宣传力度,倡导科学教育理念,让各界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努力营造招生工作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规范招生程序。各地义务教育招生应根据新的形势变化,合理调整所属学校的学区,召开“两代表一委员”座谈会,充分征求村支两委、居委会等社会各界人士合理意见,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同意报县教体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招生学校应严格按公布的学区范围招生,不得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上学。

(六)加强学籍管理。各校要建立完善中小学学籍信息系统,要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和“公办不择校、同城不借读”的原则,按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做好学籍信息登记,学生转学、休学工作。要落实好学籍审核、学籍管理责任、学籍审查、学籍管理考核和学籍管理安全制度。其中,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后或结束前1个月进行。

(七)落实责任,严格督查。各校要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校校长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要加大查处力度,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随意接收择校生、利用虚假信息报名登记及乱收费行为。

有下列情形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严肃处理。对公办学校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民办学校,一经发现要依法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当年招生资格,当年年审定为不合格,并减少次年招生计划,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的;

2、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的;

3、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

4、拒绝本校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学区招生的;

5、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6、擅自提前招生、招收特长生、无学籍材料学生、无报名卡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超计划招生的;

7、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

8、存在违规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