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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物业投诉电话是多少,烟台怎么投诉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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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物业收费价格等问题的,拨打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或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网上价格举报系统进行网上举报;或者拨打所在地住建局或房管所的投诉电话。

从烟台市物价、房管部门得到消息,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

按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须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执行: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物业企业收取未经标明的费用时,业主可以拨打电话12358举报。标价,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并长期固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

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对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对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管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烟台市物价局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规定,烟台市物价局发布了规范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其中告诫函指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包括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公共收益资金、代收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转供电单位收费等,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及时公示。

自提醒告诫之日起,

价格执法部门将开展

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

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

按以下规定处理:

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标准收取物业费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或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有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价格执法部门将按照我市信用建设有关规定,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示,并同步报送“信用中国”“信用烟台”网站。公示结果将严重影响企业信誉及正常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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