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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2020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0〕139号)要求,结合乐山市实际,乐山市教育局就全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树立家庭、社区和学校三位一体、协同育人的理念,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维护中小学招生入学良好生态,为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营造有利的制度和社会环境。
二、招生原则
(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坚持办学条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结果“八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公平、公正面向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面向每一所学校,实行阳光招生。
(二)
坚持免试入学原则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有一个公办学位。
(三)
坚持就近入学原则
公办学校实行单校或多校划片入学,学位紧张的可采取电脑随机录取或引导分流方式妥善解决。
(四)
坚持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原则
公、民办学校同步启动招生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发布公告、招生宣传、组织报名、录取等工作。任何学校不得提前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提前以任何形式登记学生信息和承诺录取。
(五)
坚持审批地管理原则
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和范围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主要面向所在区域招生。依申请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后,纳入市中区城区义务教育招生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三、招生程序
(一)
统一实施报名工作
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实行统一管理,实行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建立招生入学服务平台,统一实施报名登记、电脑随机录取、公布录取结果等。各县(市、区)符合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和乐山市中区城区公、民办学校招生入学信息和采集、报名均通过“乐山市市中区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每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自愿填报一个民办学校志愿。任何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招生报名。
(二)
统一招生宣传工作
要利用门户网站、社会媒体等多种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实施细则、学校招生(划片)范围、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报名条件、住宿情况以及咨询电话、监督举报平台等重要信息,全面、细致、准确解读招生政策,大力宣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公办学校不得做商业招生宣传,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及宣传资料等需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才能对外发布。疫情防控响应完全解除前,各县(市、区)、各校不得组织现场家长会(包括本校学生家长会),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现场招生宣传活动。
(三)
统一组织录取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并按审批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各地各校招生录取结果应及时公开。
具体录取办法
对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招生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
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仍按划片就近入学或划片电脑随机录取等方式就读公办学校;已通过电脑随机录取到民办学校(含直升)并完成到校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公办学位不再保留。
一贯制学校和教育集团学校符合条件的小学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学校。
民办一贯制学校小学和教育集团学校直升人数超过本校(集团)初中招生计划的,在本校(集团)自愿直升的小学毕业生中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本校(集团)初中招生计划超过直升人数的,剩余计划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电脑随机录取。
已经参加校(集团)内直升的学生,不再参加其他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
四、保障特殊群体子女入学
(一)
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按照《乐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乐教办发〔2016〕7号)相关规定办理。认真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要妥善解决当前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建立绿色通道,实行“随到随入学、应收尽收、先读再转”,不让一名返乡农民工子女辍学。
(二)
残疾儿童入学
要妥善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工作,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确保“应进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将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学生纳入中小学学籍管理。
(三)
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直接参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一线医务工作者、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做好服务工作。
五、招生纪律
(一)
严禁违规招生
严禁以任何形式选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前招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转学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增班转学选拔学生,新建学校转学招生由审批地严格管理;严禁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严禁起始年级产生55人以上大班额。
(二)
实施均衡编班
按照“班额、生源、男女比例等基本均衡”的原则,均衡分配学生和配置教学师资,不得依据考试成绩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等。
(三)
加强学籍监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学籍系统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在学籍系统中设置招生计划数,落实招生计划刚性执行。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小学(含民办学校)招收当年8月31日以前未满6周岁的儿童,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四)
严禁“挂钩”招生
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对违规参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招生违规情况与学校的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招生违规情况、对违规现象的监督查处情况将纳入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履责情况考核。
(五)
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行为。值班举报电话设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0833-2432984。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畅通举报渠道。对于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