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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危房改造政策,江西危房拆除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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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含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对象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财政局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复审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补助资金。同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分配因素主要采用各地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工作绩效开展情况等指标。每年分配资全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于30日内分解下达市、县。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江西监察专员办事处。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下达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本地资金分配方案于30日内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佳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分配使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新建房屋的,补助资金要明确分阶段拨付比例(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资金拨付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经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全部资金拨付到户。对于特别困难户,开工后必须及时拨付不低于补助总额50%的资金。完工后特别困难户随时可以申请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要拨付完全部资金。维修加固房屋的,可待加固工程完成后、经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部拨付到户。实施“交钥匙”工程的,可由村集体与补助对象签订协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至协议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县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绩教评价,评价结果通报各市、县,并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各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四案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白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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