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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创业补贴政策,绍兴创业补贴申请条件说明

更新时间:高考猫

为构建高效便捷的就业创业政策兑现机制,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5〕37号)精神,现就市区创业补贴、社保补贴申请办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办理

(一)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市区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

(二)补贴条件

2015年1月1日后在市区初次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三)补贴标准

一次性5000元。

当年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满5000元的不再享受本补贴,不足5000元的享受差额部分。

(四)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绍兴市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向企业注册地、其他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人力资源服务室提出申请;

2.社区(村、居)人力资源服务室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签署意见,上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3.街道(乡镇)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复审汇总,上报所属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

4.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按季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5.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补贴拨付到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发放给申请人。

(五)申请资料

1.就业创业证、学生证、毕业证书、残疾证、复退军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社保缴费凭证;

5.经营场所照片。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办理

(一)补贴对象

2015年1月1日后,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市区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在市区初次创办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条件

带动3人以上(不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就业,并依法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 人就业的,每增加1 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绍兴市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向注册地、其他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按季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拨付到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发放给申请人。

(五)申请资料

1.就业创业证、学生证、毕业证书、残疾证或复退军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带动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凭证;

4.经营场所照片。

三、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办理

(一)补贴对象

小微企业。

(二)补贴条件

2015年1月1日后,注册地在市区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机构申报须满足派遣企业、用工企业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派遣企业、用工企业均注册在市区内。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按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1年。

(四)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填写《绍兴市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3),向注册地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按季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拨付到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由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发放给申请企业。

(五)申请资料

1.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小微企业公章的上年度12月份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利润表、企业财务信息采集表;

3.被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被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5.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机构申报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企业、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四、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办理

(一)补贴对象

市区生源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2015年1月1日后,毕业年度内在市区登记失业。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以当年度绍兴市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补贴标准。期限从补贴核准次月起至被补助人实现就业次月止(包括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最长补贴期限为6个月。

(四)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绍兴市区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4),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按季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发放给申请人。

(五)申请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就业创业证;

3.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证明材料或残疾证。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办理

(一)补贴对象

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在校生和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申请对象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

2.申请对象与就业见习基地签有就业见习协议并开展就业见习;

3.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见习单位见习生留用率超过30%。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专科(高职)补助标准是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本科及以上补助标准是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年度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助标准相应提高5%(专科(高职)补助65%,本科及以上补助85%)

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办理程序

1.就业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填写《绍兴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5),向所属市、区的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拨付到见习单位指定账户。

(五)申请资料

1.绍兴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6);

2.绍兴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7);

3.绍兴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附件8);

4.见习人员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见习人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

7.见习后补缴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本办法适用绍兴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原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印发的《绍兴市区工商企业申领产品来料加工补贴实施办法》(绍市人社发〔2012〕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2〕57号)、《关于申领创业带动就业等补贴的实施办法》(绍市人社发〔2012〕58号)、《绍兴市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补贴实施办法》(绍市人社发〔2013〕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