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及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根据《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具备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和研发能力,开展创新活动并提供产品或服务,主要从事研究与开发、技术中介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申报认定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一)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
(二)企业业务经营一年以上,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其主营收入占企业销售(服务)收入的50%以上;
(三)企业内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的30%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储备(专利、成果、软件著作权、农作物品种、在研国家或省市级计划项目或企业自立研发项目;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登记证明,特种行业许可产品等)。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复审等管理工作。各市、州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辅导、培育本地区企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科技厅进行推荐。
第五条科技型企业认定流程:
1、企业在科技型企业认定网络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qhkjt.com)注册企业信息,并填写认定及复审材料,提交认定管理机构;
2、认定机构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企业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二份;
3、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企业及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批复认定。
第六条企业申请认定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科技型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有关技术储备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简历;
(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明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情况);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将作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
第八条科技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按要求定期填报相关统计调查表,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企业,将取消科技型企业资格。
第九条科技型企业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科技型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已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需要变更名称、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行业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在申请认定或资格复审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型企业称号的,经查实即通报取消其称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原《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青科发政字[2008]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