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养犬管理条例全文,宁夏养犬管理条例出台
宁夏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近年来,宁夏银川市限养区内违规养犬、违规溜犬、犬只扰民等问题日益突出,养犬问题已成为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6月27日大连发生了藏獒咬死女童恶性事件,类似犬只伤人事件在银川市也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市民人身安全。为规范养犬人的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银川市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农牧局、工商局决定依据《银川市养犬管理条列》,联手开展养犬专项整治行动。
记者获悉,本次专项整治将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城市区域(犬只限养区)重点管理区。
按照整治要求,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每户限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对违规饲养的,依据《银川市养犬管理条列》第八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可没收其犬;除公安机关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申请用犬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经许可饲养烈性犬的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犬只的活动不得超出其护卫区域;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只,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的,应送交各辖区城市管理部门。
养犬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饲养犬的管理,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携犬出户应当遵守规定,束犬链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游乐场、公园、广场、市场、商店、餐厅等公共场所;另外,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若违反以上规定,将由公安部门或城管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恶劣的,没收其犬。
对限养区内的无主犬、野犬、流浪犬,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捕捉,送犬类收容留检所;对限养区内未办证、未年检、未挂犬牌、未束犬链的犬,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暂扣,犬主仍未接受处理或承诺今后遵守规定的,没收其犬。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管理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纵犬伤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