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兰州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范围新规定,兰州大病救助政策条例【全文】
兰州大病保险政策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否充分考虑了患者的医疗权益?我国大病保险目前还存在什么难题?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2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39.6%的受访者对大病医保机制表示满意,24.1%的受访者不满意。67.4%的受访者表示大病医保报销范围窄,许多药品器材不在社保目录上。68.9%的受访者希望政府提供兜底医疗保障。
受访者的地域分布为,北上广深30.4%,其他一线城市15.8%,二线城市32.0%,三四线城市20.4%。
66.6%受访者认为解除合同时应有具体条款保障员工利益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医院工作的内科大夫王琳(化名)认为,关于职工所患疾病超过两年而不能从事相关工作,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确实会对患者的医疗保障造成一定影响。“若解除劳动关系,患者就无法享受职工医保了。但若患者能承担以前单位替职工缴纳部分的医保费用,还是可以继续使用职工医保。”
对这一规定,66.6%的受访者认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有具体条款保障员工利益,60.9%的受访者认为期限外患者的医疗没有了保障。其他还有: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责任相匹配(39.1%),两年期限太短(36.9%),企业毕竟不是慈善机构,可以理解(21.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娄宇介绍,首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两年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其次,并非医疗期满之后,还在接受治疗的劳动者就会被无条件地解聘,而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劳动者,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目前具体待遇水平由各省自行制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单位的医疗补助费。另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这类劳动者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并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
谈到“两年最长期限”,娄宇表示,《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医疗期长短,是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密切相关的。工作年限越长,医疗期越长,但最长不超过两年。设置医疗期制度的目的,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以保障劳动者不会在因伤病接受治疗停止工作的一段时期内失去工作。“这种保障应当在一个合理范围内,过短的医疗期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但过长也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增加企业负担。立法综合考虑了工作年限和疾病治疗情况,规定了两年的最长期限,应当说是基本合理的。”
67.4%受访者直言大病医保报销范围窄
娄宇指出,需要明确的是,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女教师作为劳动者,参加的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个保险待遇给付的水平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比还是比较高的。而所谓的‘大病保险’只针对城乡居民,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之外的一个补充医疗保险”。
我国大病保险政策正在不断完善,落实情况如何?多少患重大疾病的患者得到了大病医保的照顾?调查中,91.8%的受访者表示得到了。其中3.4%的受访者表示几乎全部报销,38.4%的受访者表示报销大部分,38.0%的受访者直言报销小部分,还有12.0%的受访者表示报销甚微。
王琳表示,近些年来,不管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实实在在降低了群众看病的成本。但王琳同时也表示,报销范围较窄是目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比较突出的问题。“许多器材、药品都不在社保目录里,有时报销的药品还有进口和国产的区分”。
大病医保还存在什么问题?67.4%的受访者也直指报销范围窄,许多器材、药品不在社保目录上。
娄宇指出,目前基本医保的目录按照治疗方法和药品种类确定,大病保险也按照这个目录给付待遇,这的确存在很大的问题。“重特大疾病并非临床上的某个病种,而是一个经济概念。世界卫生组织将大于或者超过一个家庭可支付能力40%的医疗费用支出,称为灾难性支出,很多学者都认为这也应当作为大病认定的标准。但是由于家庭财产状况千差万别,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可能会制造新的不公平。”娄宇补充说,目前最理想的做法,是把一些重大疾病的主要治疗手段,尤其是已经被临床证实了的经济有效的治疗手段,纳入到基本医保目录之中。
调查中,62.7%的受访者认为支付方无力控制大病治疗过程的规范性。51.8%的受访者认为筹资模式难支持老龄化社会的医疗支出。43.6%的受访者认为服务方费用滥用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控制。
68.9%受访者希望政府提供兜底医疗保障
在王琳看来,鼓励企业、职工个人购买重大疾病的商业保险,对于大病员工保障机制的改善有一定作用。“商业保险的报销范围相对较广,没有大病保险里药品报销品种的限制,除了作为辅助保险,为群众解决大部分的医疗费用负担之外,作为生活保障的辅助也是一种可取的选择”。
娄宇表示,我国大病保险还要实现精准定位。“它究竟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形式,还是商业保险,抑或是医疗救助?还不甚明确。由此就产生了从社保基金中提取经办费用、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保本微利’的做法与《社会保险法》冲突的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名不正则言不顺’,地方政府实施起来也会‘畏首畏尾’,影响大病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开展”。
在如何控制医疗费用问题上,娄宇表示,这是卫生经济学永恒的话题。“目前发现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医患之间引入‘第三方’,以此规避医疗机构和患者的道德风险。一方面,应当赋予社保经办机构更多的执法权,以及通过服务协议管控医疗机构的权力,另一方面,可以引入按病种付费制度,使医疗资源的利用标准化”。
要改善大病员工保障机制,68.9%的受访者希望由政府提供可靠的兜底医疗保障,65.6%的受访者表示要鼓励企业、职工个人购买重大疾病的商业保险,58.4%的受访者建议扩大大病医保报销目录,37.5%的受访者建议及时修法,适度延长职工受保护的治疗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