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宁波30条人力社保惠企惠民政策
1、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首次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2、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对申报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或等于申报年度宁波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3、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为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4、用人单位招用被征地人员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为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5、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定劳动合同,可采用“先备案后申报、先缴后补、一年一补”办法申请享受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50%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235号)
6、创业者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创业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7、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的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带动1人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8、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主要内容:1月1日起,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9、就业见习生活补助
主要内容:高校毕业生在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参加就业见习,可享受由见习单位所在地(按纳税口径确定)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标准的见习生活补助。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228号)
10、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主要内容:对本市户籍劳动者、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在校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的,可申请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实行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11、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其中,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12、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
主要内容:被认定为高级大学生创业园的,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按年度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由市财政分3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考核期满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继续实施3年扶持政策,对当年新引入大学生创业企业15家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园,享受每引进1家5000元的资助。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13、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奖励
主要内容:到2017年底,市人社、财政部门评选不超过10家市级大学生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由市财政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14、宁波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
主要内容:到2017年,评选不超过50家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15、职业介绍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求职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成功的可以申请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介成功的,给予每人100元;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5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区职业介绍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就〔2008〕249号)
16、推荐或接收、派遣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
主要内容:本市注册设立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免费并成功推荐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就业,或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每服务1人享受2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17、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企业一线在岗职工,属于当期我市公布的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范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技师每人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位技师或高级技师岗位补贴累计只能享受1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达到退休年龄或退出岗位时,终止享受。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
18、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定点企事业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行业协会面向本系统职工按要求开展职业培训并达到规定条件的,按取得证书的等级及相应补贴标准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依据:宁波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关于印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1号)
19、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专项能力证书),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补贴。
依据:宁波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关于印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1号)
20、创业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参保职工参加创业意识教育、SYB创业培训、IYB创业培训和“创业复合技能培训”,达到规定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依据:宁波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宁波市《关于印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1号)
21、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主要内容:对确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对确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择优推荐参评国家、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对工作室的领办人及成员,优先列入市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的范围。
依据:《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2〕498号〕
22、公共实训补贴
主要内容:市级高技能公共实训平台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实训,学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工每人500元、技师及高级技师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实训补贴。对完成模块实训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
23、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
主要内容: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对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依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9〕35号)
24、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社保扶持
主要内容:“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市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
依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对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128号)
25、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经费资助
主要内容:选拔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培养周期为5年。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培养期内由市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的培养经费,所在单位可给予一定的资助;第二层次中隶属于部、省、市属单位和在甬高校院所的,培养期内由市财政给予每人6万元的培养经费,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资助。资助经费在入选当年拨付50%到人选所在单位,剩余50%资助经费由人选在培养期内根据每年的学术技术交流培训计划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核拨。第二层次中隶属于各区县(市)属单位的,由各地结合各自人才培养工程会同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第三层次人选由各区县(市)、各行业部门会同人选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151人才工程”的人选,按国家或省定资助标准,由市财政按1:1给予配套资助,各区县(市)、各行业部门及人选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
依据:
1.《关于印发〈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245号)
2.《关于印发〈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补充意见〉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195号)
26、博士后工作补助与奖励
主要内容:一是设站补助:经国家、省和市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由市或县市区财政按税收隶属或行政隶属关系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用于添置设备、购买资料等博士后科研活动,具体标准为: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设站层级提升后,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足。二是招收补助: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8万元(其中5万元按省定生活补助标准发给博士后人员本人)。三是项目择优资助配套补助: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市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四是出站留甬补助:宁波市外博士和市内应届毕业博士(不含在职攻读博士)到我市各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甬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总额30万元的补助(每年10万元,分3年发放)。其中,出站后留宁波企业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税收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市)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出站后留宁波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市)区级财政承担20万元,接收单位承担10万元。申请领取本项补助后,不再重复享受甬党办〔2002〕33号文件规定的引进博士安家补助政策。
依据:《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
27、留学人才申报“3315计划”经费资助
主要内容:对入选“3315团队计划”的团队,给予A类团队2000万元、B类团队1000万元、C类团队500万元人民币的人才和科研经费资助理,对世界一流水平的创业创新团队,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资助经费可以在2000万元人民币基础上再予增加。团队落户后,带头人可申请宁波市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1套,3年内免收房租。对“3315个人计划”入选者,给予100万人民币的创业创新经费资助,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发放《宁波市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
依据: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公告、宁波市“3315个人计划”公告
28、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优惠
主要内容:对在企业工作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了正常申报、破格申报、直接申报、越级申报、特殊申报等不同申报途径,申报对象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工程师资格的申报评审。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
29、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
主要内容: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支付给“海外工程师”的年薪高低,分50(含)-70万元、70(含)-90万元、90(含)-120万元、120(含)-150万元、150万元及以上等5个区间,由市本级财政分别按每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县(市)区财政同时按不低于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的金额提供相应的配套资助。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财政的企业,因缺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助,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相应提高一倍。
依据:《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甬政发〔2009〕100号)
30、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资助
主要内容:引智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引智项目及活动项目计划的项目配套资助、市引智项目及引智活动项目计划的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主要用于支付引进外国专家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等。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行[2005]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