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保外地报销政策,年厦门医保政策将调整
厦门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门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政策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的医疗费负担。
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从2017社保年度(2017年7月1日)起,厦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筹资标准将从目前的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50元。
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将由目前的每人每年470元调整为50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将由目前的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150元。
健康账户很受参保人欢迎,从2017社保年度起,它的功能又要增加啦。
2012年,厦门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健康账户管理办法,将原来个人医疗账户只限于支付本人医疗费、体检和购药的功能,扩大到可用于抵付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家庭成员之间互助共济等功能。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健康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从2017社保年度起,参保人可使用本人的健康账户资金,用于缴交本人或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抵付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保补缴费用,将有效地减轻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负担。
厦门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外来从业人员的医疗保障。目前,外来从业人员连续参保两年以上的,由社会统筹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与本市城镇职工一致。从2017年1月1日起,厦门将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限额: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从原来的200元调整至400元;满6个月不满2年的,从400元调整至800元;满2年以上的,从1000元调整至2000元。
调整后,预计将减轻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费负担约3974万元。
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一、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从2017社保年度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70元调整为50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150元。
二、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的使用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健康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从2017社保年度起,参保人员可使用本人的健康账户资金,用于缴交本人或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抵付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费用。
三、适当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从2017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从原来的200元调整至400元;满6个月不满2年的,从400元调整至800元;满2年以上的,从1000元调整至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