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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甘肃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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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抢抓国家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机遇,有效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推进以人的城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积极推进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工作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近26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和积极评价。但全省仍有近20万户群众居住在棚户区,房屋简陋、环境卫生条件较差、防震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各地要从大局出发,立足本地实际,把棚户区改造与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以及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
  (一)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十二五”规划相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都从不同方面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标和任务,界定了约束条件和保障措施。各地在编制和实施棚户区改造规划中要注意做好与上述规划的衔接,避免引发矛盾。

(二)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各地要根据城镇化发展目标,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优化、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将城市建设与棚户区改造紧密结合,完善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和优化现有城市布局,不断提升城市功能。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合理确定改造时限和改造范围。
  (三)棚户区改造规划要突出功能与生态环境要求。在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中,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以及养老等社会保障需要,合理进行规划选址,实现以棚户区改造带动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以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推进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完善。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棚户区改造住房套型面积,执行绿色建筑各项指标,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三、实施四个结合,建设环境优美的现代化住宅小区
  (一)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把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比例须达到总建筑面积的30%。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分类申报、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二)棚户区改造与综合整治相结合。要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历史性建筑、民居,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三)棚户区改造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各地要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力度,保证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四)棚户区改造与社区公共服务相结合。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要配置一定规模的停车位和社区服务及管理用房,为小区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社区服务创造条件。要针对保障性住房和入住群体的特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一区一策的原则,探索通过购买物业服务、住户自主管理等方式,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标准和内容。要发展社区服务业,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困难家庭劳动力从事物业服务和社区服务。
  四、突出改造重点,加快编制改造规划和计划
 (一)重点推进资源型城市的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依据国家批准确定的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我省白银等6个市、玉门等4个县市区及阿甘煤矿等3个独立工矿区涉及其中。上述地区要抢抓政策机遇,集中力量,加快推进改造,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
  (二)依法推进“城中村”改造。各地要加强政策研究,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等核心内容,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地稳步推进。
  (三)全面落实改造计划。各市州政府要在确保完成2013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建设(房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尽快完成棚户区调查摸底,启动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分年度、分类别、分市县棚户区改造任务,重点落实棚户区改造任务。2013年10月20日前,各市州政府要将批准通过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依据各地规划,提出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要求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落实优惠政策,完善地方配套措施
  (一)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汇报衔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提高申报项目质量。
  (二)加大省市县政府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按照国家政策和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责任目标,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制定。
  (三)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国有工矿、林区、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要充分发挥省级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力度。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五)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要切实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制定。
  (七)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政府责任和部门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组织实施。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职,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全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对参建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自起,兰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市州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各市州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度,按照《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对县市区政府及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省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提请省政府对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和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支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注意跟踪舆情,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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