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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云南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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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推进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和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车改办〔2015〕1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围绕建设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切实降低公务交通支出费用,建立与*相适应,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云南省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制度、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统筹兼顾、政策配套。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分级、分类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和有机衔接,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行性。

(三)因地制宜、倾斜基层。针对云南省边境线长、山高谷深、路网不健全、自然灾害频发以及禁毒防艾、处突维稳任务繁重和交通社会化保障能力差等实际,对基层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及乡镇予以政策倾斜,确保改革后的公务用车。

(四)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以及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党政机关先行推进,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加快推进,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按照中央部署有序推进。

三、主要目标

力争12月底完成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1月底完成州市级改革,3月底完成县市区、乡镇(街道)改革,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按照驻在地进度推进。完成全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通过改革,实现全省公务用车数量大幅压减,行政成本明显降低,努力构建公务出行便捷可靠、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公务交通补贴适度合理、监督制约切实有力、监管问责严格有效、符合云南省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四、参改范围

(一)机构: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照规定执行。

(二)人员:参改机关(单位)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按照本方案全部参加改革。鼓励省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各州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公务用车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全部参加改革。

(三)车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其他:非驻昆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行政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驻在地标准,与驻在地同步推进。迪庆州可按照本方案实施改革,如中央对藏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另行规定,再根据中央政策调整。之前已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一并纳入此次改革范围,并按照本方案重新规范。

五、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公务交通实物保障形式,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行政区域(城区或者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行政区域(城区或者规定区域)范围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与差旅费保障范围作好衔接。行政区域外公务出行执行差旅费有关规定。省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等5城区。

(二)合理确定及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简化档次、便于操作”的原则,确定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具体档次划分如下:

1.省级部门厅局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1200元,科级及以下750元,机关工勤人员650元。

2.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以省级部门标准为上限制定交通补贴标准,如节支率达不到规定要求,须细分补贴档次、下调补贴标准。同一州市执行统一标准。

3.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随工资发放给个人,相关税收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适度调整。

(三)从严保留公务用车

1.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省级部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可各保留10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可各保留7辆。省级其他副厅级以上机关(单位)按照参改人员编制数保留,正厅级机构75人以内(含75人)的保留2辆、76?150人的保留3辆、151?225人的保留4辆、226人以上(含226人)的保留5辆;副厅级机构75人以内(含75人)的保留1辆、76人以上(含76人)的保留2辆。

州市本级:昆明市作为国家认定的大城市(Ⅰ型),可保留150辆以内;滇中产业新区可保留15辆以内。其他州市在综合考虑行政区域人口数量、面积、县市区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保留车辆数,曲靖市、昭通市、红河州可保留130辆以内;楚雄州、文山州、普洱市、大理州可保留120辆以内;玉溪市、保山市、丽江市、临沧市可保留110辆以内;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可保留100辆以内。留用的车辆由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统筹。

县市区本级:综合考虑行政区域人口数量、面积、乡镇(街道)数量等因素,将全省县市区分为四类。原则上Ⅰ类县市区可保留90辆以内;Ⅱ类可保留80辆以内;Ⅲ类可保留70辆以内;Ⅳ类可保留60辆以内。

乡镇(街道):原则上坝区乡镇(街道)可保留2辆以内;半山区可保留3辆以内;山区可保留4辆以内。乡镇(街道)留用的车辆,上级不得截留,确有必要增加车辆的,应从所属县市区本级留用车辆数中调剂。

各类开发区和农场:各类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经济合作区等管理机构可留用少量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并纳入州市本级统筹。参改范围内的各类农场管理机构可参照坝区乡镇留用。

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可根据当地特殊情况,对县市区、开发区留用车辆进行统筹,但不得调配到州市本级。

2.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省级执法执勤部门留用执法执勤用车不超过编制数的30%,州市本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原则上不超过70%。超出留用比例的部门,按规定扣减部门的公务交通补贴,留用比例超过90%的不予发放。同时,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在中央政策允许全省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量上限内,统筹部分执法执勤用车,用于保障边境县市、藏区县市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基层一线工作需要。推动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对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进行统一集中管理。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3.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符合规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各地区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分类,同时需附装载专业设备清单,逐级汇总审核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4.调研和接待用车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可保留少量调研车辆,不固定专人使用,用于保障各级党政负责同志下乡调研等活动。接待用车可以取消的一律取消,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不具备社会化保障条件的,通过各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保障。调研和接待用车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编制总量控制,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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